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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优程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3032号之二

原告:***,女,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德明,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圣水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8GH3C。

法定代表人:沈才军,经理。

被告:泸州市优程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16区D-LM-1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6BUBX5Q。

法定代表人:杜世金,经理。

被告:李清平,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纳溪区人,住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优程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清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春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建中

书 记 员 胡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