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仕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4执异7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圣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8GH3C。

法定代表人:沈才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20)川0524执10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留并提取异议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镇××街××楼××运动场及附属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300万元。异议人认为,××镇××街××楼××运动场及附属建设工程系异议人中标并组织施工,没有生效文书证明陈佐林、**对异议人享有债权,没有证据证明××镇××街××楼××运动场及附属建设工程项目300万元工程款是陈佐林、**的财产,故异议人认为,(2020)川0524执10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撤销该执行行为。

申请执行人***未提交陈述意见。

被执行人**向本院传交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24民初143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陈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了(2020)川0524执10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陈佐林、**以异议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修建叙永镇中心小学校工程项目应领取的工程款300万元(如有不足,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另查明,(2020)川0524民初1430号民事调解书上载明的“被告陈佐林”、(2020)川0524执10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上载明的“被执行人陈佐林”已于2020年8月4日去世。

本院认为,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本院制发的(2020)川0524民初1430号民事调解书载明,负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债务清偿义务的人系陈佐林、**,异议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义务人,执行过程中,本院制发(2020)川0524执10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依据该执行裁定书所实施的执行行为无相应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作出的(2020)川0524执10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所作出的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以异议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修建叙永镇中心小学校工程项目应领取的工程款300万元(如有不足,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之执行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彬

审判员 葛一波

审判员 华 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