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恒信达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恒信达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851号
原告:孙利军,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恒信达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万寿西路6号附43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定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利军与被告成都恒信达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利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利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利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原告孙利军预付),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利军负担。
审判员  杨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