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2民初272号
原告:四川省向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凤仪镇滨河茂州花园23幢23-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QB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四川省向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按四川省向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