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向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1881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凤仪镇滨河路茂州花园23幢23-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QBXR。

法定代表人:王孝明,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9元,减半收取12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冯春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彦君

书 记 员 邬天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