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1881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凤仪镇滨河路茂州花园23幢23-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QBXR。
法定代表人:王孝明,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9元,减半收取12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冯春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彦君
书 记 员 邬天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