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向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1845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凤仪镇滨河路茂州花园23幢23—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QBXR。

法定代表人:王孝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彬,男,199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溪县,现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泳承,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溪县。

被告:***,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现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与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洪

人民陪审员  方若涵

人民陪审员  尹小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瑞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