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1845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凤仪镇滨河路茂州花园23幢23—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QBXR。
法定代表人:王孝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彬,男,199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溪县,现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泳承,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溪县。
被告:***,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现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与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洪
人民陪审员 方若涵
人民陪审员 尹小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瑞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