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19号
原告:***,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虹,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凤仪镇滨河路茂州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QBXR。
法定代表人:王孝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小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鑫
书 记 员 王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