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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双流空港融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4900号 原告:成都双流空港融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宜城大街一段198号附301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风路17号西院西一楼及档案楼部分房屋。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蜀绣西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成都市蓉城管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周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双流空港融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蓉城管线投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双流空港融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双流空港融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蓉城管线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双流空港融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蓉城管线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都双流空港融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朱扬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