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佳瑞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佳瑞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某某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特385号
申请人:福建省佳瑞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东环小区安置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349MLJ4X。
法定代表人:郑伟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提斯,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安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福建省佳瑞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瑞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佳瑞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提斯,被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安武参加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佳瑞源公司称,一、***隐瞒了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隐瞒了其住院相关资料及佳瑞源公司向其支付了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的证据。***住院只有40天,出院后继续在佳瑞源公司上班至2019年1月25日,领取了工资。仲裁裁决的住院时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评残期间生活津贴均错误。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不应为终局裁决。本案是工伤待遇纠纷,并非工伤医疗费或其他纠纷,仅就业补助金一项就高达40884元,远远超出当地月最低工资(1800元)的12个月金额。
***辩称,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没有应当被撤销的情形,应当驳回佳瑞源公司的申请。***向仲裁委提交了住院病历等住院资料,且仲裁委据此查明住院40天,***没有收到过佳瑞源公司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仅在临近春节时佳瑞源公司支付了1000多元回家的交通费。
经审查查明:***因与佳瑞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向重庆市铜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8月20日,该委作出渝铜劳人仲案字[2019]第333号仲裁裁决,裁决:一、佳瑞源公司支付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6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88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650元、护理费4000元、评残期间生活津贴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鉴定费400元、交通费200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书同时告知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仲裁查明:***在佳瑞源公司承建的金莹铸造材料(重庆)有限公司厂房、办公室、宿舍楼建设工程工地从事钢结构工作。2018年9月4日上午,***从车上卸钢材料时不慎夹伤右手,后在铜梁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0天。2018年11月21日,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受伤性质属于工伤,2018年12月25日,重庆市铜梁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情为伤残拾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垫付鉴定费400元。***在佳瑞源公司工作期间,佳瑞源公司未为***参加工伤保险,住院期间,佳瑞源公司未安排人员护理。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6月30日解除。***离职前平均工资为5000元/月。仲裁裁决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包括当事人陈述、重庆市铜梁区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缴款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EMS邮寄单、快件跟踪记录、劳动合同书、银行流水以及农民工工资表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应当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
佳瑞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为***隐瞒了相关住院资料以及佳瑞源公司支付***伙食补助费的证据。仲裁裁决书载明***提供了住院病历等有关住院资料,并据此认定***的实际住院天数为40天,***不存在隐瞒住院资料的事实。佳瑞源公司主张其向***支付了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规则,该事实应由佳瑞源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不存在***隐瞒伙食补助费付款证据的问题。
佳瑞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二为案涉裁决并非终局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案涉仲裁裁决确定其类型为终局裁决,佳瑞源公司以自己的理解主张应为非终局裁决,理由不成立,其以此为由主张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佳瑞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佳瑞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佳瑞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万 怡
审 判 员  邓 山
审 判 员  朱华惠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秦金星
书 记 员  李白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