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佳瑞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佳瑞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万和生态环保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执恢21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佳瑞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
法定代表人:郑伟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万和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
法定代表人:李恩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先斌,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21民初105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一、被告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被告贵州万和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1986元,被告贵州万和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收到工程款后自愿立即向原告福建省佳瑞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1986元。
依照(2020)黔0221民初1051号民事调解书所载明的内容,贵州万和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仅在收到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该笔工程款项后才负有向申请人履行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向贵州万和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贵州万和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工程款项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贵州万和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江
审判员 黄堂富
审判员 赵祖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