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21民初3673号
原告:周双林,男,汉族,1987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堂县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大春。
原告周双林与被告四川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周双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双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