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腾浚建工有限公司

福建省腾浚建工有限公司与福建智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25民初3136号

原告:福建省腾浚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莒溪镇莒莲村市场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MA2XTD7X90。

法定代表人:罗腾光,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镁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工业园区工业二路与工业四路交汇处北1-4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MA32AGJA5Q。

法定代表人:陈彩峰,职务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腾浚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腾浚建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腾浚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腾浚建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福建省腾浚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海  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桑  建  霞

书 记 员 吴功生(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