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腾浚建工有限公司

福建省腾浚建工有限公司与连城县宣和乡培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25民初1953号

原告:福建省腾浚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莒溪镇莒莲村市场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MA2XTD7X90。

法定代表人:罗腾光,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玮莲,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城县宣和乡培田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培田村第**第**中段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25081637934A。

负责人:吴健明,职务: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红,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腾浚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浚建工公司)与被告连城县宣和乡培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培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浚建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玮莲、被告培田村委会负责人吴健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浚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培田村委会立即向腾浚建工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5329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尚欠款项之日止);2.判令培田村委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5日,培田村委会委托案外人福建弈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就培田古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综合办公楼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编号为FJYX(连)招第(2017)029号,腾浚建工公司作为投标人进行投标。2017年6月14日,培田村委会及案外人福建弈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腾浚建工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确认腾浚建工公司为该招标项目的中标人。2017年7月3日,腾浚建工公司与培田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腾浚建工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承包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培田古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综合办公楼工程:工程地点为连城县宣和乡培田新村;资金来源:自筹;工程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1月1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日历天数为准;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捌拾捌万陆仟捌佰元整(¥886800元),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合同签订后,培田村委会对施工项目进行了场地清理等各方面的准备工作,至2017年10月份,培田村委会通知腾浚建工公司入场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案涉工程量的增加及资金没有及时到位,双方遂约定顺延相应的工期。培田村委会自2018年7月起未再支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因资金不足,后续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培田村委会口头通知腾浚建工公司后续工程不再继续施工,到此为止培田古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综合办公楼工程的主体工程已全部完工,四层还未开始装修,一层和二层已基本装修完毕,三层的精准扶贫安置房已全部装修完毕且培田村委会已投入使用。培田村委会要求腾浚建工公司对培田古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综合办公楼工程、精准扶贫安置房工程已经竣工的部分单位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并出具相应的结算报告。而后,双方签订《培田古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综合办公楼工程、精准扶贫安置房工程完工确认单》,双方确认:根据连城县宣和乡培田村民委员会与福建省腾浚建工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截止2018年6月30日,经施工、建设单位双方现场测量确认,福建省腾浚建工有限公司施工完成的项目情况如下:一、建施图纸6张,共6张(详完工图);二、结施图纸10张,共10张(详完工图):三、给排水程图纸4张,共4张(详完工图);四、电气工程图纸6张,共6张(详完工图);以上合计完工图纸26张;同时,培田村委会也对相应的图纸签字确认。2018年8月,腾浚建工公司向培田村委会出具了《培田古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综合办公楼工程、精准扶贫安置房工程竣工结算报送总价》结算报告,根据该份文件,腾浚建工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的结算总价为843294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施工期间,培田村委会通过转账以及现金支付的方式一共向腾浚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590000元整,尚欠工程款项253294元。2018年11月28日起,培田村委会擅自将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培田古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综合办公楼工程收回并投入使用,此后房屋一直处于培田村委会的管理控制之下。培田村委会违法将未经竣工验收的案涉工程占用后,腾浚建工公司多次与培田村委会交涉无果;腾浚建工公司多次要求培田村委会对已完成的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并多次向其提交《培田古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综合办公楼工程、精准扶贫安置房工程竣工结算报送总价》结算报告,但培田村委会拒不接受并不予结算,也拒不支付尚欠的工程价款,截止起诉之日,培田村委会仍未将尚欠的案涉工程款项足额支付给腾浚建工公司,故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2020年10月7日腾浚建工公司与培田村委会对涉案工程结算予以确认工程总价款814858.51元。对于培田村委会主张的质保金40742.92元关于2021年10月6日支付的问题,腾浚建工公司认为,培田村委会已实际使用了房屋,竣工日期应为其使用房屋之日,至今已过质保期。退一步说,质保金也只能按剩余工程款为基数计算。腾浚建工公司提供证据有:施工投标邀请函、招标编号FJYX(连)招第(2017)029号《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培田古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综合办公楼工程、精准扶贫安置房工程完工确认单》、培田古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综合办公楼工程、精准扶贫安置房工程已施工完成部分图纸、《培田古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综合办公楼工程、精准扶贫安置房工程竣工结算报送总价》结算报告、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人吴某证言一份、培田古村旅游合作社综合办公楼工程、精准扶贫安置房工程结算确认单。

培田村委会辩称,一、本案基本事实:2017年7月腾浚建工公司与培田村委会就涉案工程即培田古村落旅游专业合作社综合办公楼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886800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际结算。合同签订后腾浚建工公司入场施工,后续因资金筹集问题,涉案工程的第三层及第四层未施工完毕,第三层墙面只是抹了一层灰,地,地板只是水泥硬化未进行铺地板砖等、第四层及顶层尚未施工,就腾浚建工公司已经施工部分,培田村委会按照约定已经支付相应工程款共计590000元,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二、腾浚建工公司主张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253294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1条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工程量按实结算。注:工程量结算依据为:工图纸、预算书、由业主及监理确认的现场签证单。腾浚建工公司虽然提供了完工确认单,但是该完工确认单没有签订日期,且具体项目完成情况仅凭施工图纸无法按实统计实际施工量,腾浚建工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签证单等相关内业资料进行最终结算。腾浚建工公司提供的涉案工程的所谓已施工完成部分图纸实际是施工图纸,系关于建筑说明、室内外装修构造表,一至四层平面图、结构设计说明、电气施工说明等施工图纸,不能单独作为涉案工程最终结算的依据。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量结算依据为:施工图纸、预算书、由业主及监理确认的现场签证单,腾浚建工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所有涉案工程的内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钢材、水泥、碎石、砂、电路管线、配电箱等)进场合格证明书、混泥土的合格报告、施工检验批资料(钢筋安装、模板安装、混泥土浇筑等)、桩基检验报告、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签证资料等,培田村委会要求腾浚建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所有上述内业资料后,才能进行最终决算。且本案涉及部分工程未实际施工完成,存在甩项工程,实际是进行甩项结算,需要扣除尚未施工的部分。三、根据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1承包人一般义务,腾浚建工公司作为承包人应当亲自施工,但是腾浚建工公司承包工程后实际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陈发井进行施工,腾浚建工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7履约担保,培田村委会有权从合同总金额中扣除5%的履约保证金。四、本案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涉案的工程款涉及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款的5%。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条约定,涉案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涉案工程的第一层、第二层(根据施工图纸,该部分属于培田古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综合办公楼的工程)尚未进行交工验收,第三层第四层并未实际施工完成,腾浚建工公司并未实际参与涉案工程全部工程的施工,所以该部分款项尚未达到付款条件。诉讼期间,培田村委会与腾浚建工公司对涉案工程款结算确认总工程价款为814858.51元。按合同约定应保留质保金40742.92元,于2021年10月6日支付。培田村委会提供的证据有:领条、涉案工程现场图片。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5日,培田村委会委托福建弈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就培田古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综合办公楼工程(实际含精准扶贫安置房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编号为FJYX(连)招第(2017)029号,腾浚建工公司作为投标人进行投标。2017年6月14日,培田村委会及福建弈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腾浚建工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腾浚建工公司为该招标项目的中标人。2017年7月3日,培田村委会为发包人与腾浚建工公司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培田村委会将位于连城县旅游专业合作社综合办公楼(含精准扶贫安置房工程)交由腾浚建工公司承建,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1月1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签约合同价为886800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对工程进度款支付以及质量保证金作出约定,其中第12.4.1条约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及结算审核后五天内付至审定总价的90%,其余工程款除审定总价的5%留作工程质量保修金,其他剩余工程款在结算审定后一个月内付清(不计利息)。第15.3条约定:质量保证金采用5%的工程款,质量保修金开始计算之日起一年内返还承包人。腾浚建工公司与培田村委会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2017年10月,培田村委会通知腾浚建工公司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案涉工程量的增加及资金没有及时到位,双方遂约定顺延相应的工期。培田村委会自2018年7月起未再支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因资金不足,后续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培田村委会于2018年6-7月份以资金不足为由口头通知腾浚建工公司解除合同,后续工程不再继续施工,至此培田古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综合办公楼工程的主体工程已全部完工,四层还未开始装修,一层和二层已基本装修完毕,三层的精准扶贫安置房除楼梯扶手外已全部装修完毕且2018年底已投入使用。培田村委会在使用房屋期间另请他人对二楼到三楼安装扶手和房屋外墙进行粉刷。之后,腾浚建工公司与培田村委会就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施工完成情况签订《培田古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综合办公楼工程、精准扶贫安置房工程完工确认单》。事后,腾浚建工公司曾多次要求与培田村委会对实际工程进行结算,培田村委会未与其结算。2020年10月7日,腾浚建工公司与培田村委会双方对工程进行结算,确认培田古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综合办公楼工程、精准扶贫安置房工程结算总价为814858.51元,每层工程造价为203714.628元。培田村委会已支付工程款590000元,剩余工程款224848.51元至今未付,腾浚建工公司于2020年8月4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腾浚建工公司与培田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腾浚建工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期间2018年6-7月份培田村委会以资金不足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腾浚建工公司表示同意,但要求按实际完工的工程量计算,培田村委会未与其结算且于2018年底部分使用。诉讼期间2020年10月7日双方对实际工程款进行结算确认。培田村委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结算确认工程款支付工程款给腾浚建工公司。培田村委会未支付相应工程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支付剩余所欠工程款224848.51元及相应利息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没有约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因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被取消,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的要求,自2019年8月20日起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本案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本案工程未完工验收,但实际已于2018年底使用部分房屋,因具体使用时间和腾浚建工公司有否提交结算报告、何时提交结算报告无法查明,本院确认2018年12月31日为腾浚建工公司完工培田村委会使用房屋之日。培田村委会在合同履行期间以资金不足为由解除合同且对实际工程价格不予结算,应以腾浚建工公司完工培田村委会使用房屋之日为“竣工”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至今已超过一年多,且培田村委会另请他人对剩余工程进行装修,培田村委会主张扣留5%的质保金的意见违反合同约定,依法不予采纳。腾浚建工公司主张工程款超过224848.51元及其利息部分,依法予以驳回。未支付工程款所计利息按规定应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之次日起计付,但腾浚建工公司主张按起诉之日始计付,依法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连城县宣和乡培田村民委员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给福建省腾浚建工有限公司工程款224848.51元,并支付以224848.51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福建省腾浚建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9.4元,减半收取2549.7元,由福建省腾浚建工有限公司负担286.7元,由连城县宣和乡培田村民委员会负担2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曹才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林 敏

代理书记员  吴金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