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825民初2376号
原告:连城县莒溪镇墙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莒溪镇墙里村凹下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25ME104388XD。
法定代表人:**慷,职务:书记兼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福建同***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腾浚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莒溪镇莒莲村市场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MA2XTD7X9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城县莒溪镇墙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墙里村委会”)与被告福建省腾浚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浚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墙里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腾浚建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墙里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腾浚建工公司对其承包一事一议道路硬化工程及墙里村文化活动中心建造工程进行返修,直至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二、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腾浚建工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腾浚建工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涉案一事一议道路硬化工程(以下简称“道路硬化工程”)和墙里村文化活动中心建造工程(以下简称“活动中心建造工程”),双方分别就涉案两项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腾浚建工公司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腾浚建工公司通知墙里村委会验收,双方就道路硬化工程及文化活动中心建造工程的表面情况如道路硬化的长度、活动中心建了二层、墙壁有粉刷等表面工程进行验收。对两个项目的隐蔽工程,如道路硬化工程中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旧路面是否拆除,活动中心屋顶防水效果等均未进行测试验收。腾浚建工公司交付墙里村委会使用,使用过程中墙里村委会发现腾浚建工公司施工的文化活动中未通知墙里村委会就隐蔽工程进行验收,无法确定隐蔽工程的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完工后,墙里村委会也无法从表面工程就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在质保期内工程出现了漏水、墙面脱落、显露钢筋等问题能够推定腾浚建工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工程缺陷,墙里村委会有权要求腾浚建工公司返工,直至重新验收确定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腾浚建工公司辩称:一、在本案中,“一事一议道路硬化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墙里村文化活动中心建造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以上两个工程都通过了最终的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作为监督单位的莒溪镇人民政府及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都在竣工验收报告上共同签字确认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并明确竣工验收通过,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均加盖公章,双方责任主体均作出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结论,所以应当认定上述两个工程质量是合格的。二、本案中,“一事一议道路硬化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依合同约定,该工程的“工程缺陷期(保修期)”至2020年12月30日;“墙里村文化活动中心建造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依合同约定,该工程的“工程缺陷期(保修期)”至2021年6月19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第三款明确约定了“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年”,在“工程缺陷期(保修期)”这一年内,墙里村委会从未***建工公司提出保修要求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最终双方责任主体均作出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结论,应当视为腾浚建工公司已经履行了保修义务。一旦超过该期限,施工单位对存在工程质量缺陷的项目有权利拒绝返修,没有返修的义务。三、墙里村委会在本案中出示的“一事一议道路硬化工程”有不合格的结论,是墙里村委会于2022年7月15日委托福建工大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数据,该检测数据是在“一事一议道路硬化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二年零八个月之后所取样得出的检测数值,作为交通等级为轻型交通的该项目所属道路,经过近三年的轻、重型车碾压通行使用,混凝土结构机理性能逐步自然会有所变化,强度下降衰减,混凝土的抗压强度自然会降低,因此现在所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数值仅代表现在路面的混凝土强度,根本无法代表当时工程竣工时路面的抗压强度和厚度。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建设单位自己委托工程结算审核单位(已入库县财政评审中心)的审核报告足以证明腾浚建工公司已依合同约定完成了该工程中的拆除旧路面、水泥稳定碎(砾)石及水泥混凝土厚度等的工程量。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就本案的道路,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依合同约定和法规规定,该工程既过了1年的“工程缺陷期(保修期)”,保修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墙里村委会自行委托的检测公司也仅仅做出了“容易出现问题”的结论,实际上并无损害结果的发生,腾浚建工公司更无“返修”的对象。对墙里村委会起诉要求对道路进行返修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请予驳回。四、本案中“墙里村文化活动中心建造工程”施工范围只是第二层(加层项目),基础和第一层是墙里村委会多年前就已经完工的项目。腾浚建工公司施工的第二层已严格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有关的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并已通过竣工验收,验收结论明确为合格。由于年载原因,第一层与第二层施工时间间隔较久,加层设计图纸为多年前设计的老图纸,现行施工的技术标准及施工工艺与多年前很多不一样,建筑材料更是日新月异,只有按现行标准组织施工才符合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导致第二层与第一层的墙面及窗户的部分材料和施工工艺必然不一致,这也是在墙里村委会按现行实际情况下同意组织实施的(否则在施工过程就已要求返工),且在竣工验收时得到双方责任主体认可已确认验收合格,并签字**。墙里村委会自己委托的工程结算审核单位(已入库县财政评审中心)的审核报告,也是按照实际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完成的工程量按实结算,该审核报告建设单位已认可并签字**。五、至于“墙里村文化活动中心建造工程”中的屋面渗水问题,在建设单位的招标预算审核意见书中,明确了楼地面防水部分的工程量只有6.92平方米,即只有卫生间的楼地面才要求做防水,而屋面157.08平方米并没有做防水预算,屋面防水工程不在本项目招标范围,而且施工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莒溪镇墙里村文化活动中心建造工程的施工(具体以本项目的施工图纸结合相关部门审核后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为准),不含屋面防水工程。结算审核时也是依据实际的建筑材料及工程量等按实结算的,不含屋面防水工程。建设单位自己委托工程结算审核单位(已入库县财政评审中心)的审核报告中都已十分明确(该审核报告建设单位已认可并签字**)。因未做屋面防水而造成屋面渗水不属于腾浚建工公司的责任。自从本工程于2020年6月19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墙里村委会使用至今,墙里村委会也从未以任何形式告知腾浚建工公司存在有工程缺陷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更何况本案中的二个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腾浚建工公司已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并接收投入使用多年,已超过1年的“工程缺陷期(保修期)”。墙里村委会在工程验收合格接收后,使用至今,均未对工程质量缺陷提出异议,直至腾浚建工公司在另一案中诉求墙里村委会支付拖欠工程款和质保金时,才提出工程存在质量缺陷问题的异议,纯属为拖欠工程款及质保金所用伎俩,腾浚建工公司认为,这里不排除墙里村委会企图不想支付拖欠的工程余款或者其他因素的原因存在。综上,腾浚建工公司认为,墙里村委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过了“工程缺陷期(保修期)”后,重新提出要求腾浚建工公司对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返修的诉请,就是要求腾浚建工公司承担无限期的“工程缺陷期(保修期)”,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证据,请法庭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经招投标,腾浚建工公司为墙里村委会“墙里村一事一议道路硬化工程”和“莒溪镇墙里村文化活动中心建造工程”两个工程项目的中标人。2019年11月11日,墙里村委会就“墙里村一事一议道路硬化工程”***建工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12月11日,墙里村委会就“莒溪镇墙里村文化活动中心建造工程”***建工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第六条付款方式第2项约定:“在工程结算经终审确认及资料齐全后,支付工程款总造价的97%”。第3项约定:“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壹年,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3%作为质量保证金”。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腾浚建工公司按约对“墙里村一事一议道路硬化工程”进行施工并于2019年12月30日如期竣工。当日,墙里村委会***建工公司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意见:“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同意验收,验收合格”。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墙里村一事一议道路硬化工程”进行造价审计,于2020年1月14日向墙里村委会出具京建友闽造字[2020]第6007号审核结论书,审核结论为“墙里村一事一议道路硬化工程”审定造价为367908元。经施工,“莒溪镇墙里村文化活动中心建造工程”于2020年6月19日如期竣工。2020年10月13日,墙里村委会***建工公司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莒溪镇墙里村文化活动中心建造工程”进行造价审计,于2020年11月20日向墙里村委会出具互华土木连结审2020年042号审核结论书,审核结论为“莒溪镇墙里村文化活动中心建造工程”审定造价为213355元。到目前为止,墙里村委会已支付腾浚建工公司“墙里村一事一议道路硬化工程”工程款210000元,尚欠工程款157908元未付;已支付“莒溪镇墙里村文化活动中心建造工程”工程款110000元,尚欠工程款103355元未付。
另查明2022年6月13日,腾浚建工公司起诉墙里村委会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63183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我院(2022)闽0825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支持腾浚建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墙里村委会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墙里村一事一议道路硬化工程竣工图、福建工大建设工程检验有限公司钻芯取样照片、芯样抗压强度检测报告、不合格通知书、墙里村文化活动中心预算审核说明、墙里村文化活动中心设计图、屋顶照片,腾浚建工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预算审核意见书、结算审核意见书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在法庭上的***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腾浚建工公司所承建的“墙里村一事一议道路硬化工程”和“莒溪镇墙里村文化活动中心建造工程”两个工程项目按照和墙里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且经竣工验收,双方相关人员均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和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墙里村委会和腾浚建工公司亦在相关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和工程竣工验收单上加盖单位印章,应认定腾浚建工公司承建的“墙里村一事一议道路硬化工程”和“莒溪镇墙里村文化活动中心建造工程”两个工程项目经双方确认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双方在上述工程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均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为壹年,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的规定,属于双方的合同约定,本院对双方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为壹年予以采信。墙里村委会称上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本案中的二个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墙里村委会已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并接收投入使用多年,已超过1年的“工程缺陷期(保修期)”。墙里村委会提出上述两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和支持。墙里村委会提出要求腾浚建工公司对其承包一事一议道路硬化工程及墙里村文化活动中心建造工程进行返修,直至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连城县莒溪镇墙里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连城县莒溪镇墙里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