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电能源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国电能源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北兆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9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国电能源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现代印象广场1幢1单元401-402室。
法定代表人叶水泉,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兆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华路宇宏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朱玲,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国电能源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兆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沧仲裁秘字第01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冀09执119号。因被执行人河北兆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运河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沧仲裁秘字第0161号裁决书,指定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敬浩
审 判 员  缴 健
代理审判员  纪召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