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电能源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国电能源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北兆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03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国电能源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水泉,组织机构代码:69172936-9.
被执行人:河北兆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633662027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国电能源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兆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杭州国电能源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兆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杭州国电能源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兆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903执2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忠刚
审判员 :胡树宏
审判员 : 陈 浩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长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