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电能源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索拉蒙特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国电能源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索拉蒙特科技有限公司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财保4号
申请人:浙江索拉蒙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规划百公桥路****。
法定代表人:郑杰铮。
被申请人:杭州国电能源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现代印象广场******
法定代表人:叶水泉。
本院根据杭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浙江索拉蒙特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国电能源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索拉蒙特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国电能源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毅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