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电能源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金友金弘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国电能源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4民初15452号





原告:上海金友***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乐、黄杰,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国电能源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友***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19元,减半收取2,459.5元,诉讼保全费1,726元,共计诉讼费4,1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沈惠明






书 记 员


许梦怡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