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4民初15452号
原告:上海金友***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乐、黄杰,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国电能源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友***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19元,减半收取2,459.5元,诉讼保全费1,726元,共计诉讼费4,1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沈惠明
书 记 员
许梦怡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