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23708号
原告: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宝石路宝石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72735Y。
法定代表人:吴小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康,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联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百旺新峰路**728创意办公社区****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9896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联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魏 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