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2854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宝石路宝石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吴小刚。
委托代理人陈康康,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樵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崇南崇民西路之南联昊通物流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34807875J。
法定代表人林汉杰。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樵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2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76000元及违约金25000元,分两期支付,于2019年4月8日前支付113000元(其中违约金25000元),于2019年7月3日支付88000元,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被执行人于2019年4月8日前支付予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款项,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欠款项,并要求被执行人另行支付50000元违约金以及以全部未付货款为本金自应付款项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尚余货款81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未支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邮件被退回本院,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
二、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3月25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银行:无。
(二)、财付通:无。
(三)、支付宝:无。
(四)、公安部车辆登记:无。
(五)、工商总局: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
(六)、证券公司:无。
(七)、不动产:无。
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所查得财产信息与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一致。
四、承办人去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看并张贴传票,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未于传票通知的时间到庭参与执行谈话。
五、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六、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止。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款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限期内提供。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姚莉雅
执行员 李志锋
执行员 张文烨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嘉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