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齐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齐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日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浙江艾可帅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24执18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宝石路宝石科技园*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72735Y。
法定代表人:吴小刚。
被执行人:海盐日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浙江***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城西北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831460169。
法定代表人:郭彩娣。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盐日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24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盐日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118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海盐日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海盐日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庭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海盐日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海盐日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及基本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海盐日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海盐日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浙F×××××的福特牌汽车,浙F×××××的雅阁牌汽车,浙F×××××的江铃全顺牌汽车,但上述三辆车均未扣押到,故无法处置。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海盐日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886.94元。截至2019年10月18日,本案执行标的执行到位38886.94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海盐日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海盐日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海盐日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并予以查找。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海盐日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林少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尹 瑞
书 记 员 顾志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