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5414号
申请人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刚。
委托代理人陈康康,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星光影世舞台照明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北京索莱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甄何平。
被申请人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生物工程与医药产业基地天富大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22614952X。
法定代表人陈瑞福。
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于2019年6月3日、6月24日作出(2019)粤0306执保3980、44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星光影世舞台照明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41414.20元的财产。
现申请人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星光影世舞台照明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星光影世舞台照明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41414.2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