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16051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康,系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岑平,该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天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马泽槟。
被告: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马崇雁。
上述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旒、黄京穗,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普公司)诉被告广东天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公司)、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天盛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诉与反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康、罗岑平,被告天盛公司、天石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旒、黄京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天盛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的货款186000元;2.被告天盛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5740元(从2020年2月14日起,违约金每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清所有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2日违约金为25740元);3.被告天石公司对上述货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LED显示屏订购合同》,约定由被告天盛公司向原告订购LED显示屏,合同总价款为1430000元,其中第四条关于“付款方式及交货期”第2款约定:“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书面通知甲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向甲方提交所有竣工材料(过程资料、竣工图含电子版、蓝图及验收资料)并结算手续办理完毕、结算审核书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15%即人民币214500元”第3款约定:“质保满二年后支付总合同总额百分之五的尾款71500元。”第六条关于“违约责任”第3款约定:“若甲方未能按合同款约定日期付款,乙方经书面催告甲方后,甲方仍未付款,则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计付,如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按时提供增值税发票,或乙方交付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原告根据《LED显示屏订购合同》的约定于2017年7月5日、2017年8月24日向被告天盛公司指定的收货地址送达了《LED显示屏订购合同》中约定的产品,收货人对产品进行了验收并签字确认了我委托人送货的《送货单》。2017年4月20日、2017年6月27日,原告向被告天盛公司送达了5张金额共计人民币1144000元的《深圳市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天盛公司则向原告支付了共计人民币1244000货款。
2020年1月17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天盛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被告天盛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186,000元,并附上《LED显示屏订购合同》项下剩余的《深圳市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金额为人民币286,000元。被告天盛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收到原告邮寄的上述《律师函》及《深圳市增值税普通发票》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186,000元。
被告天盛公司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己经构成严重违约,并己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由于被告天盛公司为法人独资有限公司,被告天盛公司唯一股东为被告天石公司,被告天石公司应对被告天盛公司所负原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公正审理,判如所请。
被告天盛公司、天石公司辩称:一、原告提供的3块LED屏幕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至今没有通过验收。被告针对三块LED屏幕出现的黑屏、黑条、颜色差及漏水等要求原告多次整改,但LED屏幕先后经十多次修理整改至今无法正常使用。且原告在此期间消极整改,屏幕从2018年7月9日主张第一次验收因不合格要求整改之日至今已两年期间,存在的各类质量问题至今无法修复无法使用。原告未通过验收,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第三方权威检测认证。因此,无权主张剩余货款。
二、根据双方合同第4.2、6.8条约定,现原告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通过验收,更至今无法提供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无法主张其第一项诉请中的支付剩余货款的付款条件,第一项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根据合同第6.3条,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不符合合同约定产品交付拆除标准,其无权主张被告承担违约付款责任。原告第二项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四、被告天石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起诉被告天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原告与被告天盛公司签订的合同显示,被告天盛公司与原告建立LED承揽合同关系,合同中没有约定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且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均是原告与被告广东天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发生关系,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参与。原告也是向广东天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原告提交的律师函也是主张认可其与广东天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产生纠纷,与被告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关。原告仅与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广东天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集团股东为由要求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责任无依据。广东天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是法人独资公司但已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能够证明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且两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了年度企业年报信息,原告起诉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天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委托付款关系,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受广东天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付本合同项下的款项,并且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也已按约足额支付。其中有一项40万元的款项广东天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付款错误支付至了原告名下,经被告广东天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催促原告返还该笔款项,原告才返还的30万元,至今仍然有10万元属于原告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至被告天盛公司。
被告天盛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10万元合同款,并从2017年8月30日起计算利息至工程款全部返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9日为12512.92元(2017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返还之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反诉人承担LED屏修理费用198100元(实际修复金额以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评估价格为准);3.本案诉讼费、评估鉴定费由被反诉人承担。增加反诉请求:返还P6屏幕及其钢架差价47062.5元。
反诉事实和理由:反诉人广东天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盛公司")与被反诉人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齐普公司")于2017年签订了《LED显示屏订购合同》,约定天盛供公司向齐普公司订购P8户外、P6户外以及P3户内三块LED显示屏并负责安装工程。双方签订合同后,天盛公司委托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石集团")于2017年5月24日向齐普公司支付了429000元合同首期款,2017年8月22日支付了715000元合同款,即尚未竣工验收前的合同款项均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完毕。2018年8月3日,天盛公司因工作失误,误向齐普公司支付了400000元款项,而实际剩余款项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天盛公司要求齐普公司退还天盛公司误支付的400000元款项,经天盛公司多次催告,齐普公司均以后期反诉人也要支付为由,仅于2017年8月30日退还了天盛公司300000元款项,私自扣押了天盛公司100000元的款项,拒绝返还。2018年7月9日,天盛公司与齐普公司进行了首次LED验收工作,但齐普公司未依照合同第六条第8项的要求,提供第三方权威检测认证机构提供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书,经天盛公司工程部人员查验,发现LED屏幕黑条等多处问题,验收不通过。此后,天盛公司多次向齐普公司发函要求整改,但齐普公司一直以天盛应当提前支付费用等超出合同约定理由为借口怠于处理屏幕质量问题。屏幕质量不合格导致的黑屏、色彩错位、漏水等等问题致使天盛公司经营的M+PARK广场长期无法使用安装的LED屏,严重影响天盛公司经营,损害M+PARK广场的商业形象,导致公司无法利用LED屏发布广告,预期广告收益受损。2019年12月2日,齐普公司再次向天盛公司申请项目工程验收,天盛公司当日出具验收意见,再次认定验收不合格,要求齐普公司尽快处理问题并安排验收。然而,此后齐普公司对此置之不理,未再安排任何维修人员修复LED屏。齐普公司安装的三块屏幕因质量问题长期未解决,天盛公司至今无法正常使用。根据«LED显示屏订购合同》第四条第2、3项的约定,验收合格、齐普公司向天盛公司提交所有竣工资料(过程资料、竣工图含电子版、蓝图及验收资料)并结算手续办理完毕、结算审核书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天盛公司支付合同总额15%的款项214500元;质保满二年后支付总合同金额百分之五的尾款71500元。因齐普公司交付的产品因质量不符合要求,屡次验收不通过,天盛公司主张支付后续214500元以及71500元的条件不成就,并且齐普公司无权扣押天盛公司100000万元款项;其次,天盛公司多次对齐普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提出异议,虽齐普公司曾派人检查修复,但仍然未从根本上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无法提供第三方权威检测认证机构提供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书,屏幕无法正常使用,天盛公司不得不将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综上,反诉人天盛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反诉,恳请法院支持反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
增加反诉请求部分事实和理由:根据我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我方购买P6屏幕的面积是36.86平方米,但经我方实际测量面积仅为30.61平方米,差额6.25平方米。根据双方签订的屏幕订购合同,原告是按照屏幕米平方米作为单价收取合同价款。P6约定每平方米是5830元/平方米,合同约定其需要提供36.86平方米的屏幕以及对应平方米的钢结构及包边等附属材料。但经核实,原告安装的屏幕只有30.61平方米,故按照P6屏幕的单价差价予以扣减相应款项,包括了屏幕的差价款6.25平方米×5830元,包边的是6.25×1700元,两项合计47062.5元。
原告齐普公司针对反诉辩称:一、天盛公司每笔付款已经严重逾期,***公司在与天盛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留存100000元货款,并非天盛公司所称***公司私自扣押100000元,拒绝返还。
(一)天盛公司每笔付款已经严重逾期。
2017年4月12日,***公司与天盛公司签订《LED显示屏订购合同》,其中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430000元,第四条约定:
1、合同签订后,天盛公司10个工作日内支付429000元;
2、工厂出货前,天盛公司支付715000元;
3、结算手续办理完毕、结算审核书签订后15个工作日,天盛公司支付214500元;
4、质保满2年后,天盛公司支付尾款71500元。
本案中,天盛公司应当于4月26日前向***公司支付第1笔款,但天盛公司支付第1笔款的时间却是2017年5月24日,逾期28天。
而***公司已于2017年7月5日向天盛公司运输涉案货物,天盛公司应当于2017年7月5日前向***公司支付715000元,但是天盛公司却只是在2017年8月3日向***公司支付了400000元,逾期29天,且仍有315000元未付,即便按照天盛公司所称该笔400000元系错付,实际是2017年8月22日委托了被告天石公司支付了715000元,天盛公司也逾期了48天。
(二)***公司系与天盛公司协商一致后向其退还了300000元,留存100000元货款。
在***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天盛公司运输涉案货物前,***公司就已经于2020年6月27日向天盛公司交付了第2笔款715000元的发票,同时还多次向天盛公司催要货物出厂前的715000元货款,但天盛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并要求***公司先向其交货安装,考虑到天盛公司即将开业的项目,***公司不得以在天盛公司未付第2笔款的情况下,向天盛公司开始运送涉案第一批货款,并不断要求天盛公司及时支付货款。
在***公司的强烈要求下,天盛公司才于2017年8月3日向***公司支付了货款400000元,但第2笔款仍然差315000元,在***即将向天盛公司运送涉案剩余货物前,天盛公司才在***公司的强烈要求下,找到其股东被告天石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代为向***公司支付第2笔款剩余的315000元,但是由于其股东被告天石公司操作问题,直接向***公司支付了715000元,在第2笔款项当中多支付了400000元。
但是此时***公司已经开始安装户外P8和户内P3两块屏幕,剩余户外P6屏幕由于位置取消,安装位置和时间待定的原因,天盛公司拒绝对已经安装的户外P8和户内P3两块屏幕进行验收,考虑到天盛公司之前多次逾期付款,并拒绝对已经安装的户外P8和户内P3两块屏幕进行验收的情况,***公司为防止天盛公司再次违约,因而通过与天盛公司协商,只向其退还了300000元,剩余100000元作为已经安装的户外P8和户内P3两块屏幕的对应的款项。
事实上,本案中根本不存在***公司私自扣押100000元的情况,不然天盛公司早在2017年就会向***公司提出异议,而不是在***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后,才要求***返还超付的100000元,而且从2017年到2020年快三年的时间里,天盛公司也从未就***公司扣留该100000元提出过任何异议。
因此,天盛公司称齐普公司私自扣押了天盛公司100000元,拒绝返还,毫无事实依据。
二、天盛公司在户外P8和户内P3两块屏幕安装、调试完毕后拒绝验收,在一年以后户外P6屏幕安装、调试完毕,又以之前的两块屏幕存在的质保问题,拒绝验收,毫无任何依据。
本案中,在天盛公司第1笔和第2笔款严重逾期的情况下,***公司还是分别于2017年7月5日、2017年8月24日向天盛公司指定的收货地址送达了《LED显示屏订购合同》中约定的产品,天盛公司工作人员也对产品进行了验收并签字确认,但是货物本应入场即安装,但是由于天盛公司现场也还在装修,并不具备施工安装条件,但***公司还是克服困难在2017年9月为天盛公司安装完毕了户外P8和户内P3两块屏幕。
而户外P6屏幕,天盛公司却告知***公司因取消位置,具体位置未定,暂待处理,要求***公司暂缓安装户外P6屏幕,由于户外P8和户内P3两块屏幕安装、调试完毕,***公司要求天盛公司先对这两块屏幕进行验收,但天盛公司却以户外P6屏幕还未安装,等户外P6屏幕一并安装完毕,进行整体验收为由,拒绝先行对户外P8和户内P3两块屏幕进行验收。
直到1年后,也即2018年7月,天盛公司才通知***公司去安装第三块户外P6屏幕,而此时距离户外P8和户内P3两块屏幕已安装完毕使用快1年,第三块户外P6屏幕也在天盛公司存放了快1年,其中电子元器件必然会存在受潮损坏的情况。而《LED显示屏订购合同》第五条第6款中“注意事项”已经明确约定:“当长期不需要使用LED显示屏时,每周也要开启显示屏至少2次以上,每次运行时间要以1小时为宜。”
在第三块户外P6屏幕完毕后,***公司再次要求天盛公司进行验收,但天盛公司却又以之前的户外P8和户内P3两块屏幕出现质保问题为由,拒绝验收,毫无任何依据。
而涉案LED屏幕属于特殊工业产品,屏幕的零部件本身就是属于易损耗物品,由于其中灯珠、电子元器件本身寿命的原因,需要不断进行运行、保修、保养,特别是户外屏幕,经过长期使用、日照、风吹、雨淋,LED屏幕经过老化难免会出现黑屏、污渍等问题。
但是,***公司也一直按照天盛公司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理、保养,然而天盛公司却在使用户外P8和户内P3两块屏幕快1年、户外P6屏幕也存放快1年的情形下,要求***公司按照全新产品标准作为验收标准,完全违背常理,现在天盛公司以存在相关质保问题为由,拒绝进行验收,也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
综上,***公司是在与天盛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留存100000元货款,并非私自扣押100000元,拒绝返还,天盛公司在使用户外P8和户内P3两块屏幕快1年、户外P6屏幕也存放快1年的情形下要求***公司按照全新产品标准进行验收,毫无事实依据以及合同与法律依据,***公司恳请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驳回天盛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针对被告天盛公司增加的反诉请求部分补充答辩:本案中舞台屏最终安装的尺寸确实比合同约定尺寸要小,但原因并不在于原告。2017年涉案的舞台屏要安装的时候,被告以位置还未确定要求原告暂时不予安装,待后续通知确定位置后再进行安装,2018年被告确定安装位置之后原告积极进行安装,但是由于被告所设置的位置的安全问题,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拆卸了部分显示屏的模组,并交予被告保管。据原告所知,本案立案之前涉案屏幕多出来的模组也是存放在被告仓库中,本案中涉案尺寸变更是在被告要求下进行的;涉案尺寸变更之后被告也从未对涉案舞台屏幕的尺寸提出过任何异议,从2018年到2020年两年多也没有提出过,而是因为原告向被告追索货款,被告才以此作为缘由要求返还多收的舞台屏幕的尺寸所对应的价格,本案中涉案的舞台屏自始至终都是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安装,多余的模组也是交由被告保管,涉案的模组目前也没有在原告处,原告目前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
经审理查明:
一、双方订立合同情况如下:
齐普公司(乙方、供货单位)与天盛公司(甲方、购货单位)签订《LED显示屏订购合同》,双方均向本院提交了该合同文本。天盛公司提交的《LED显示屏订购合同》载明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订购LED显示屏,并根据自身需求提出LED显示屏的具体制作要求,包括显示屏大小、规格、型号等标准参数。第三条LED显示屏的价格清单如下(一)P8户外全彩尺寸(户外门头)工程报价明细包括项目P8数量103.22平方米,合计总价813253元;(二)P6户外全彩尺寸(露天广场)工程报价明细包括项目P6数量36.86平方米,合计总价322055元;(三)P3户内全彩尺寸(电梯上部)工程报价明细包括项目P3数量28.02平方米,合计总价299520元。本合同含税(税率17%)总金额为1430000元,以上金额包括购买、安装、调试、培训、服务、运输、维修保养、17%增值税普通发票税费等费用。第四条付款方式及交货期1.合同签订后,甲方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429000元,乙方工厂出货前,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715000元,乙方应在收到第二笔款项后三天内进行安装调试。2.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向甲方提交所有竣工资料(过程资料、竣工图含电子版、蓝图及验收资料)并结算手续办理完毕、结算审核书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5%即214500元。3.质保满二年后支付总合同金额百分之五的尾款71500元。4.乙方每次领取进度款时,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5.付款方式银行转账。5.甲方向乙方购买的显示屏制作工期为30天,自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合同订金当日起到乙方发货日止。6.甲方在付清合同全款百分之九十五之前,该产品的所有权仍然归于乙方,乙方承担该产品的一切风险直至该产品所有权转移甲方。如果甲方无理由拒绝按时支付合同款项,则乙方拥有取回该产品的权利。乙方拒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项。如乙方无理由逾期退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金额的3%/每天的违约金,直至乙方全额退还甲方款项。7.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拒绝验收,也拒绝支付合同尾款,甲方应按乙方指示或要求对该产品进行妥善保管,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保管费用,如因甲方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该产品毁损灭失,则乙方可以向甲方要求赔偿所有损失。8.乙方安装完毕后,未移交甲方前由乙方自行保管,甲方不承担保管责任。第五条售后服务1.乙方整套产品免费质量保修期贰年。乙方负责对甲方提供免费技术支持与7*24H售后服务;甲方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及其他方式向乙方寻求免费技术支持。保修期后显示屏的维修,乙方只收取维修所需的人工及材料的成本费,拆换配件返厂维修。2.甲方因乙方售后质量产生服务要求,乙方服务响应时间为24小时内。3.如遇大型故障,电话中无法解决的问题(不影响甲方运营),乙方会在48小时内以内派人抵达客户现场进行维修,如遇影响甲方运营的故障,乙方需在甲方提出要求后的24小时内派人修缮。6.培训:为确保甲方规范操作与使用显示屏,乙方须免费提供整套软件及硬件书面使用说明,同时甲方也可派技术人员到乙方工厂进行软件使用培训,以及简单的硬件维护培训。乙方会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为其免费培训,直至该工程人员真正掌握使用技术及简单的维护技术为止。注意事项:【2】当长期不需要使用LED显示屏时,每周也要开启显示屏至少2次以上,每次运行时间要以1小时为宜。【3】LED显示屏为特殊的电子产品,会随着使用时间和使用环境的变化产生差异,本合同约定的LED显示屏及参数以实际出货时为准。第六条违约责任1.若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未能及时按合同约定款项支付给乙方,则乙方不承担货物逾期交付的责任且交货日期顺延。2.若因乙方原因逾期交货,则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计付。3.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付款,乙方经书面催告甲方后,甲方仍未付款,则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计付,如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按时提供增值税发票,或乙方交付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5.若因乙方产品迟期或交货产品存在品质问题,影响甲方正常开业,甲方除要求乙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及支付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8.乙方确认具备履行本合同内容的全部权利,乙方提供的货物须经第三方权威检测认证机构提供的真实有效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书,乙方应于交付该产品时提供检测合格报告书原件,并提供一份检测合格报告书复印件由甲方备存。如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受损,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合同附件为产品参数表,详细列明序号、项目名称及参数指标。其中屏幕寿命50000小时(全白亮度减半);防护性能为防水、防潮、防腐蚀、防霉、防风、抗震、防电磁干扰、阻燃、防雷、防雪。齐普公司确认天盛公司提交的上述《LED显示屏订购合同》真实。
天盛公司指出齐普公司提供的《LED显示屏订购合同》与天盛公司提供的《LED显示屏订购合同》有两处不同,包括:第五条售后服务“1.乙方整套产品免费质量保修期壹年”。该“壹”为手写,由打印字体“贰”涂改而来,涂改处仅加盖了齐普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第13页附件参数部分箱体(高×宽)序号7箱体要求“铁托架”,为手写内容,由打印字体“标准箱体”涂改而来,涂改处仅加盖了齐普公司合同专用章。天盛公司认为上述两处涂改为齐普公司单方行为。齐普公司对此不能解释,称因当时的经手人已离职,不清楚为何会出现齐普公司单方修改合同的情况。
二、天盛公司、天石公司付款情况如下:
2017年5月24日天石公司向齐普公司付款429000元;2017年8月3日天盛公司向齐普公司付款400000元;2017年8月22日天石公司向齐普公司付款715000元;2017年8月30日齐普公司向天盛公司退款300000元,用途注明为“退款”;上述天盛公司已向齐普公司付款合计124000元。天盛公司、天石公司认为天盛公司委托天石公司向齐普公司支付货款,且天盛公司错误支付给齐普公司的400000元款项齐普公司只退还了300000元,还有100000元未退。天石公司提供了2017年5月8日天石公司(甲方)与天盛公司(乙方)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载明乙方系甲方全资子公司,甲方为支持乙方漫广场的发展,同意融资给乙方,由甲方代乙方支付与齐普公司签订的《LED显示屏订购合同》的合同款项共计1430000元。甲方除依据《LED显示屏订购合同》约定条件履行代付款外,不再承担其他义务,乙方与齐普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再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天盛公司提交的与齐普公司于经理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2017年7月31日于经理称“马总您好我这边也是一直反馈一下公司老板的意见:鉴于金额较大一直也未付款公司决定按合同执行需款到才能发货商量提前发货的事宜就不需要再谈了还望尽快付款我司将全力配合做好后续工作”。2017年8月3日天盛公司称“于总,公司先给你打40万,把大屏发货过来,然后下个礼拜银行给你付款后把这40万退回来,你跟公司商量给个确切答复我。”于经理回复称“马总您好公司领导商量过后决定您公司这边40万款到我司全力以赴协助做好户外大屏的安装保障另外两个小屏还需按合同等银行款到发货银行款到我司也第一时间退还给您司”。天盛公司发送了2017年8月3日天盛公司向齐普公司付款400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
齐普公司认为其保留100000元款项是与天盛公司口头协商确认,天盛公司在提起本案反诉前没有要求齐普公司返还。天盛公司则表示其多次以电话方式催要。
三、齐普公司开具发票情况如下:
齐普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开具深圳市增值税普通发票4张,每张金额107250元;于2017年6月27日开具深圳市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金额715000元;上述金额合计1144000元。
四、双方往来函件及沟通情况如下: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天盛公司多次向齐普公司发出主题为关于漫广场LED屏部分黑屏工程事宜的《工作联系函》及附件照片。其中2018年9月21日编号为SG-302的《工作联系函》称1.贵司承接我司漫广场LED屏幕工程,现漫广场首层中庭LED屏,户外4层LED屏部分出现黑屏(详情看附件)。我司已第一时间致电贵司说明情况,但贵司一直未有安排人员过来进行检修,请贵司务必国庆节之前完成相关工作,以免造成双方损失。2.我司与贵司于7月9日进行首次LED验收手续,其中4层户外LED屏漏水,4层户外LED屏幕有黑条相关问题贵司至今仍未整改,请贵司予以重视。2018年10月22日编号为SG-303的《工作联系函》称1.贵司承接我司漫广场LED屏幕工程,我司与贵司于7月9日进行首次LED验收手续。现漫广场首层中庭LED屏,户外4层LED屏部分出现黑屏(详情看附件)。我司已第一时间致电贵司说明情况,但贵司一直未有安排人员过来进行检修。2.国庆节前贵司维修于户外4层LED屏完成后,于10月3日再次出现大面积黑屏(详情看附件)漏水还未处理。我司多次催促贵司安排人员维修至今仍未整改。由于LED屏质量问题导致多次大面积黑屏,请贵司尽快更换并查明原因,以免造成双方损失。2018年11月1日编号为SG-305的《工作联系函》在编号SG-303的《工作联系函》内容基础上还称,由于LED质量问题导致多次大面积黑屏,请贵司本院4日前安排人员处理,逾期未处理,我司将安排第三方人员修复,一切费用由贵司承担,由此间接造成所有的损失及责任由贵司全权承担,我司保留相应追究的权利。2018年11月30日编号为SG-307的《工作联系函》称关于贵司11月21日安排人员过来漫广场维修LED屏幕之后,现仍存在以下问题1.贵司安装工艺有很大的缺陷导致4楼户外LED屏幕仍存在漏水现象,并屏幕有很多的污渍无法清理现象。2.贵司成品质量严重存在问题,4楼户外LED屏幕安装到至今,屏幕频繁出现异常故障,贵司多次进行维修仍无法彻底修复完成。3.3楼户内LED屏幕部分出现黑屏(详情看附件),我司多次催贵司过来维修,但贵司一直置之不理。以上三点请贵司给予重视,现我司责令贵司12月5日前必须前来维修并处理好相关问题,如逾期未处理,我司将安排第三方人员进行修复,一切费用由贵司承担,由此间接造成所有的损失及责任由贵司全权承担,我司保留相应追究的权利。
天盛公司提交了齐普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天盛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函》,内容为1.贵司去年5月签订合同,在现场条件没有很完善的情况下,为了配合贵司开业,于10月完成户外大屏的支持工作,12月先后完成了户内屏与舞台屏的工作,至今催款一直未付,此情况请贵司知悉。鉴于至今一直催款未付,我司对于贵司的售后工作有些消极怠慢,造成户外大屏水渍严重,但也是尽量配合完成售后的工作,此次修复,希望贵司能履约合同,完成尾款的支付,便于我司售后义务的正常履行,不能又不付款又要我们积极主动的履行售后的义务。2.此次修复的主要工作如下(按第一次验收未完成事宜)表格内容包括户外大屏黑屏修复、户外大屏漏水修补、户外大屏防水导流槽、屏内灯光修复。2018年11月1日,天盛公司漫广场项目部向齐普公司发出编号SG-306的《工作联系函》,回复齐普公司2018.11.1发来函件1.关于贵司承接我司LED屏幕安装,国庆前修复完成过后,10月3日又再次出现大面积黑屏,请贵司查明原因并更换完成,彻底解决问题,以免后期隔三差五出现黑屏。2.贵司后期维修服务一直很迟缓,已造成我司项目户外大屏幕水渍严重,严重影响我司漫广场项目外观形象和广告收益损失严重,我司高层领导对此已经不满,望贵司后期全力配合我司工作。齐普公司对该两份两司往来函件不予确认,认为天盛公司未提供原始载体以供核对,经齐普公司向其工作人员核实,齐普公司没有保留该部分微信,但对编号SG-302、303、305、307的《工作联系函》确认属实。天盛公司还提交了发文登记表,主张齐普公司已收到天盛公司的维修催告,齐普公司确认属实。
齐普公司于经理与天盛公司工程人员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2018年10月19日、11月1日齐普公司向天盛公司发送“关于漫广场LED屏部分黑屏工程事宜”的pdf文件,并附照片,11月1日还发送有“036.pdf”文件并称“回复贵司函件”。2018年8月29日,天盛公司询问“于经理,什么时候能过来维修”,2018年9月9日天盛公司发图片称“于经理,其实你们什么时候维修啊,屏幕又坏了”,于经理回复“上次那个部分自己好了?唉一直下雨干了也要返工啊”。2018年11月1日天盛公司称“LED屏都一个月没开啦”。2018年11月19日天盛公司称“于经理,我们物业已经开始安排维修了贵司工程遗留问题了,另外你的4层户外屏11月7日维修漏水工程依然存在漏水现象,也一起安排维修了。到时候所有费用直接在贵司工程款扣除了”。2018年11月20日天盛公司称“你们维修,应该要尽心。不要临时处理维修,这样对你自己的品质影响好大的”,齐普公司回复“唉上次维修完了第二天就坏这种情况我也是第一次遇到也不好解释”,天盛公司称“再坏,就更加表明你质量存在问题。还要我怎么申请款项”。后双方持续就LED屏漏水、清洗水渍、黑屏等问题交涉未果。
五、案涉屏幕验收情况如下:
2018年7月双方首次对案涉屏幕进行验收。齐普公司称2017年7月5日、8月24日已完成送货,由于P6屏的安装位置当时尚未确定,故待2018年7月完成P6屏安装后对三块屏幕一并验收。天盛公司则称2018年7月9日首次对案涉三块LED屏幕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发现户外屏漏水、有黑条等问题遂要求齐普公司整改,至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天盛公司多次向齐普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整改。
2019年10月11日,齐普公司填写《工程验收单》,称其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广州M+漫广场项目全部工程,经自检合格,请天盛公司予以检查和验收。同日,天盛公司在验收意见栏写明:验收存在问题1.4层户外大屏,屏面有污渍,不清晰;2.4层户外大屏,屏面有部分黑线;3.3层中庭屏有一条红色线,不同步。验收不合格。广场舞台大屏部分线路未穿管。
2019年12月2日,齐普公司再次填写《工程验收单》,申请天盛公司验收。次日,天盛公司在验收意见栏写明:验收存在问题1.4层户外大屏屏面有污渍;2.4层户外大屏有黑点,部分位置有缺色;3.3层中庭屏有一条红色线,不同步,缺色;4.广场舞台屏检修箱内线路未穿管。验收不合格,请尽快处理并安排验收。天盛公司主张齐普公司曾于2019年12月2日申请验收,但未经天盛公司验收通过。齐普公司则认为《工程验收单》是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所记载的问题属于维保的问题,并且其中一块P6屏幕是在天盛公司的要求下(需确定安装位置)在天盛公司处存放了近一年后才安装,另外两块屏幕也是安装近一年后天盛公司才安排验收,LED屏幕是电子产品受环境影响产生问题,且2018年10月广州地区暴雨造成屏幕多次漏水,齐普公司已反复修复;《工程验收单》结合《工作联系函》都反映天盛公司从未对中庭广场舞台屏幕的尺寸提出过异议。
六、案涉LED屏幕使用情况如下:
齐普公司提供了两篇网络文章《【AIM亚美·NEWS】广州漫广场12月22日盛大揭幕,璀璨绽放!》、《打造都市年轻新主场广州M+漫广场12月22日开业》及微博文章,欲证实广州漫广场已于2017年12月22日开业,开业报道中照片反映户外P8屏幕正常显示。天盛公司确认文章真实存在,但图片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认为两篇文章是为了对外宣传天盛公司经营的商场,为避免LED屏幕问题破坏商场开业形象对图片进行了编辑修改。
七、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鉴定情况如下:
天盛公司提交了2020年6月3日鼎臻(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报价单,反映:P8和P6户外LED屏、P3室内LED屏屏幕电子元件、单元板及IC配件多处损坏,导致屏幕缺色,不同步及黑屏;P8户外LED屏屏幕上沿原防水处理不到位,雨天大量进水,导致电子元件及电源损坏;P8户外LED屏屏幕密封不够,导致大量灰尘及雨水进入,产生许多水纹;P3室内LED屏屏幕原固定件不牢,导致板块下沉,挤压变形后单元板损坏。并报维修方案及价格198100元。齐普公司对此不予确认,认为这是天盛公司单方制作的证据,价格不具有公允性。
天盛公司向本院申请如下鉴定事项:1.对案涉三块LED屏幕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及数量是否与《LED显示屏订购合同》的约定一致;2.三块屏幕及配件的性能参数及指标是否与《LED显示屏订购合同》约定一致;3.对三块屏幕进行质量鉴定并对修复费用及更换符合参数的配件费用进行估价。
本院依法遥珠选定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委托该单位对天盛公司申请的除修复费用及更换符合参数的配件费用估价以外的其他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产品质量鉴定中心向本院发函称,其已收悉本案《遥珠选定评估机构确认表》,经该单位组织专家讨论并向相关检测机构咨询,认为本案情况复杂,按该院制度规定无法承接本案鉴定委托,故将本案相关材料退回。
后天盛公司提出与齐普公司共同委托中国赛宝实验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国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环境试验研究所对案涉屏幕进行相关鉴定。齐普公司同意。本院告知双方将共同签署的鉴定委托书交由本院审核后再行委托,但双方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
八、本案调解情况如下: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于2021年4月29日达成初步调解方案,即由齐普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对案涉三块LED屏幕进行修复,天盛公司按《LED显示屏订购合同》第三条中关于屏体项目规格型号、数量、单位的约定及附件产品参数约定的内容及标准进行验收,其中中庭舞台P6屏尺寸以现场为准;验收合格后天盛公司向齐普公司支付100000元款项作为合同尾款,齐普公司无偿提供2年的质量保修期等。
2021年5月10日,齐普公司与天盛公司共同对案涉三块LED屏幕进行现场勘查。5月31日,齐普公司向本院提交“关于无法继续进行和解的情况说明”,称勘查过程中,天盛公司就案涉三块LED屏幕详细罗列了现有质量问题清单并形成书面记录,针对上述勘查的现有质量问题,齐普公司专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案涉三块LED屏幕进行研究分析,由于案涉三块LED屏幕至今已经使用了3-4年,在长时间使用、日晒、雨淋的情况下,《LED显示屏订购合同》附件中很多产品参数已经无法达到当初合同附件的要求,尤其是峰值功能、最大亮度、信号处理数位、灰度校正、对比度、亮度均匀性、色度均匀性、无故障时间、失控点、屏幕平整度等等。如果要求齐普公司按照附件产品参数的约定去维修,齐普公司根本无法进行维修,……因此齐普公司提出按照现有质量问题清单进行维修和验收,并愿意免费提供2年的质量保修期。
本案调解不成。
另查明,2019年9月6日、2020年1月17日,齐普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天盛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天盛公司自收函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欠款186000元。齐普公司主张天盛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签收《律师函》,故要求自2020年2月14日起计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提交了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签收记录予以证实。
天盛公司是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天石公司。天石公司提供了天盛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2019年度报告,填报时间为2020年6月9日,反映天盛公司股东天石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认缴货币出资3000万元,已于2017年9月27日实缴。
本院认为:本诉部分,关于齐普公司要求天盛公司支付合同余款186000元的依据,《LED显示屏订购合同》第四条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天盛公司支付429000元,齐普公司工厂出货前天盛公司再付715000元,齐普公司安装调试完毕后书面通知天盛公司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向天盛公司提交所有竣工资料(过程资料、竣工图含电子版、蓝图及验收资料)并结算手续办理完毕、结算审核书签订后天盛公司向齐普公司支付214500元,最后质保满二年后天盛公司支付合同尾款71500元。现天盛公司已支付完毕前两笔款项429000元、715000元,双方曾于2018年7月组织验收,验收未通过,2018年9月后天盛公司通过向齐普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及微信催促齐普公司维修整改。2019年10月11日、12月2日齐普公司两次填写《工程验收单》申请验收,天盛公司均认为验收不合格,主要问题有:P8四层户外大屏漏水、污渍、黑线/黑点、缺色;P6户外广场舞台屏部分线路未穿管;P3三层室内中庭屏有红线、不同步、缺色。综上,案涉LED屏幕并未验收合格,齐普公司主张天盛公司支付余款,条件未成就,本院不予支持。《LED显示屏订购合同》约定,齐普公司安装调试完毕后书面通知天盛公司组织验收,齐普公司认为天盛公司拖延验收导致2018年7月开始验收时LED屏幕电子元件已不能达到合同约定参数标准,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在2019年10月11日齐普公司填写《工程验收单》前已及时书面通知或者催促天盛公司组织验收,故齐普公司主张拖延验收的责任在天盛公司,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承上所述,齐普公司还主张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天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一并予以驳回。
反诉部分,天盛公司要求齐普公司返还多支付的100000元款项及利息,从争议的400000元款项支付的背景来看,《LED显示屏订购合同》约定齐普公司工厂出货前天盛公司应支付715000元,天盛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才向齐普公司支付该715000元,但在2017年8月3日天盛公司向齐普公司提出先支付400000元,让齐普公司先将大屏发货,待款(715000元)到后再将400000元退还。齐普公司表示了同意,称“公司领导商量过后决定您公司这边40万款到我司全力以赴协助做好户外大屏的安装保障另外两个小屏还需按合同等银行款到发货银行款到我司也第一时间退还给您司”。天盛公司遂于2017年8月3日当天向齐普公司支付400000元,并将银行转账凭证发送给齐普公司。由此可见,该400000元款项的支付并不是双方履行合同的内容,而是天盛公司在尚未支付715000元之前请求齐普公司先将户外大屏发货而支付的,双方约定715000元合同款到账后齐普公司予以退还。后齐普公司仅退还了300000元,称该退款金额系双方口头协商一致,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齐普公司认为天盛公司在提出反诉前没有催要过该100000元款项,据此推定齐普公司无需返还,对此本院认为,权利的放弃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齐普公司前述推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该100000元款项应予返还。天盛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齐普公司支付了715000元,齐普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仅退款300000元,天盛公司主张自2017年8月30日起计付未退还的100000元款项利息,承前所述,双方虽然约定齐普公司收到715000元后需退还400000元,但没有明确约定退款时间,天盛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曾向齐普公司主张还款,故对于天盛公司反诉主张的100000元款项利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自天盛公司提起反诉之日即2020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LED屏幕修理费用,2020年11月3日本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时,天盛公司称其已准备委托第三方机构维修,因担心破坏原状齐普公司不予确认故仍未维修。因此,天盛公司主张的修理费用尚未发生,其要求齐普公司予以赔付,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P6屏幕尺寸及钢架差价,天盛公司反诉主张齐普公司交付的P6屏幕尺寸未达合同约定,经天盛公司自行测量,测得实际面积30.61平方米,与合同约定的面积36.86平方米差额6.25平方米,要求齐普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面积单价5830元/平方米返还价款及包边价格。齐普公司辩称P6屏幕是按天盛公司指定位置安装,且多出来的模块也交由天盛公司保管,天盛公司提起反诉前也没有对P6屏幕尺寸提出过异议。对此,本院认为,天盛公司向齐普公司定制LED屏幕,争议的P6屏幕已实际安装,安装位置及面积由天盛公司指定,符合常理。从《工作联系函》、微信聊天记录、《工程验收单》等能够反映双方争议事项的证据来看,天盛公司在增加该项反诉请求之前确实未向齐普公司提出过P6屏幕尺寸异议,结合调解过程中,双方现场勘查之前达成的初步调解方案,即已排除了对P6屏幕尺寸的勘查内容,于调解框架方案中特别约定除中庭舞台P6屏尺寸以现场为准以外,其余验收内容及标准以合同为准。综上,齐普公司辩称天盛公司认可P6屏幕实际安装尺寸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采信。并且,《LED显示屏订购合同》尚未结算,天盛公司已付的合同款中也没有区分P6屏幕的款项,其反诉主张齐普公司返还P6屏幕的尺寸差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反诉被告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广东天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返还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广东天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4476元、保全费1579元,合计6055元,由原告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980元,由反诉原告广东天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87元、反诉被告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翼
人民陪审员 王 青
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叶丽方
王施琪
黄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