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齐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天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192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宝石路宝石科技园C栋。
法定代表人:吴小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康,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诗达,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天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1242号L5-88房。
法定代表人:马泽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黄埔村北码头28号之三103房。
法定代表人:马崇雁。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京穗,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晔,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天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公司)、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6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齐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康、邓诗达,被上诉人天盛公司、天石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京穗、廖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齐普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天盛公司向齐普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8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5740元(从2020年2月14日起,违约金每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清所有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2日违约金为25740元);3.判令天石公司对上述货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驳回天盛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5.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天盛公司、天石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齐普公司在安装完毕后就已经催促天盛公司进行验收,涉案屏幕未能通过验收的原因在于天盛公司,而非齐普公司,且天盛公司从齐普公司安装完毕后一直在使用涉案屏幕,其拖延验收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其应当支付所拖欠齐普公司的剩余186000元货款及相应违约金。1.齐普公司向天盛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函》称“贵司去年5月签订合同,在现场条件没有很完善的情况下,为了配合贵司开业,于10月完成户外大屏的支持工作,12月先后完成了户内屏与舞台屏的工作,至今催款一直未付”。可见,涉案屏幕早在2017年就完成安装,齐普公司也一直在向天盛公司催款,在催款的前提下,齐普公司必然会要求天盛公司进行验收。2.在户外P8和户内P3两块屏幕已安装完毕且天盛公司已使用了快1年的前提下,再组织验收,必然会存在部分属于保修期内的维保质量问题。由于天盛公司要求舞台屏变更安装位置,进而要求齐普公司待舞台屏在变更安装位置安装完毕后,再进行一并验收,拒绝先行对户外P8和户内P3两块屏幕进行验收,正因为如此才导致双方直至2018年7月才开始进行验收。而此时验收距离户外P8和户内P3两块屏幕己安装完毕并且天盛公司己使用了快1年,户外P8和户内P3两块屏幕必然会因为使用时间过长的原因,部分存在保修期内的维保质量问题,而不管是天盛公司在2018年期间的《工程联系函》还是双方2019期间签收的《工程验收单》,均只是对使用了快1年的户外P8和户内P3两块屏幕提出了质量问题,始终未涉及即时验收的舞台P6屏幕,直见即时验收的舞台P6屏幕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并不影响验收。3.涉案户外P8屏幕漏水和污渍的原因完全与齐普公司的提供的产品质量无关,而是因为漫广场屋顶设计本身存在的结构问题所致,因而责任并不在于齐普公司涉案户外P8屏幕按照天盛公司的要求安装在漫广场外墙,而漫广场屋顶为圆弧形拱顶设计,涉案户外P8屏幕正好处于拱顶下方,拱顶上累积的灰尘,一遇到下雨,正好顺着圆弧形拱顶向户外P8屏幕的正面冲刷,导致污水冲刷屏幕,给屏幕留下污渍,户外P8屏幕漏水、污渍并非涉案户外P8屏幕本身质量产生的问题,而户外P8屏幕安装位置又是按照天盛公司要求安装的,因此户外P8屏幕在验收时产生的漏水、污渍问题,责任并不在于齐普公司。4.天盛公司不仅一直在使用涉案户外P8和户内P3两块屏幕,而且也从未提出过任何质量异议,只是在使用近1年后才就验收问题提出异议,其拖延验收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一审法院根本未查清涉案屏幕使用情况,根据齐普公司提交的两篇微信文章显示,涉案户外P8屏幕早在2017年12月22日广州漫广场开业时就已正常使用,而齐普公司提交的微博图片也显示2018年5月19日天盛公司仍然在使用涉案户外P8屏幕,甚至是本案一审审理期间,天盛公司也一直在使用涉案屏幕,若屏幕有质量问题,天盛公司也不可能一直使用涉案屏幕。而且现在天盛公司至今使用屏幕近4年的情况下,要求齐普公司进行维修达到《LED显示屏订购合同》约定的新屏幕出厂的标准和要求,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符合常识。因此,齐普公司在安装完毕后就已经履行催促天盛公司进行验收的义务,但天盛公司拒不配合、拖延验收,涉案屏幕未能通过验收的原因在于天盛公司,而非齐普公司,且天盛公司从齐普公司安装完毕后一直在使用涉案屏幕,其拖延验收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其应当支付所拖欠齐普公司的剩余186000元货款及相应违约金。(二)齐普公司留存100000元货款,是基于天盛公司多次逾期付款、拖延验收等在先违约行为并与天盛公司协商一致所采取的合理合法行为,且天盛公司从未对齐普公司留存100000元货款提出过任何异议。按照《LED显示屏订购合同》约定,天盛公司应当于4月26日前向齐普公司支付第1笔款,天盛公司支付第1笔款的时间却迟至2017年5月24日,逾期28天。按照《LED显示屏订购合同》约定,天盛公司应当于2017年7月5日前向齐普公司支付第2笔款715000元,天盛公司却只是在2017年8月3日向齐普公司支付了400000元,逾期29天。即便按照天盛公司所称该笔400000元系错付,天盛公司实际是2017年8月22日委托了天石公司支付了715000元,天盛公司也逾期了48天。在齐普公司已经开始安装户外P8和户内P3两块屏幕,剩余户外P6屏幕由于位置取消,安装位置和时间待定,天盛公司拒绝对己经安装的户外P8和户内P3两块屏幕进行验收的情况下,考虑到天盛公司之前多次逾期付款、拖延验收,齐普公司为防止天盛公司再次违约,因而通过与天盛公司协商,只向其退还了300000元,剩余100000元作为己经安装的户外P8和户内P3两块屏幕已经安装完毕所对应的款项。事实上,本案中根本不存在齐普公司私自扣押100000元的情况,否则天盛公司早在2017年就会向齐普公司提出异议,而不是在齐普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后,才要求***返还超付的100000元,而且从2017年到2020年快三年的时间里,天盛公司也从未就齐普公司扣留该100000元提出过任何异议,也没有向齐普公司进行任何追索。可见,天盛公司已经就这100000元货款留存一事与齐普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支持齐普公司的上诉请求。
天盛公司辩称,(一)涉案LED屏幕存在黑屏、黑条、缺色、漏水等严重质量问题,从来没达到过货物质量验收标准,存在质量问题至今仍无法正常使用。一审判决认定LED显示屏没有验收合格,认定天盛公司支付余款的条件不成就,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正确。1.齐普公司提供给天盛公司的LED显示屏,自始至终不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产品参数标准。天盛公司与齐普公司于2017年签订《LED显示屏订购合同》,向齐普公司订购户外4层P8大屏幕、中庭舞台P6屏幕、3楼户内P3屏幕三块LED显示屏。涉案合同附件明确注明货物的参数包括:20.寿命5万小时(全白亮度减半);27.防护性能:防水、防潮、防腐蚀、防霉、防风、抗震、防电磁干扰、阻燃、防雷、防雪;32.工作湿度:工作、储存10-99%等。同时,合同约定齐普公司提供的货物须经第三方权威检测认证机构提供的正式有效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书,齐普公司应于交付该产品时提供检测合格书原件,并提供一份检测合格报告书复印件由天盛公司备存。但是,齐普公司一致无法提供LED显示屏关于第三方权威检测认证机构提供的正式有效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书。天盛公司在2018年7月9日应齐普公司通知第一次对涉案LED显示屏进行验收时,就发现三块LED显示屏存在黑屏、漏水等诸多质量问题,验收不通过。之后经过天盛公司多次督促整改、齐普公司派人修理,三块LED显示屏仍存在有黑屏黑条、颜色错位,有污渍、不清晰、不防水、不防潮等各种质量问题,齐普公司于2019年再行申请验收,仍然存在质量问题依旧无法验收合格。由于涉案LED显示屏的质量问题自齐普公司通知天盛公司进行验收之时即存在,至今仍没有得到整改解决,无法达到正常使用状态,导致天盛公司一直无法使用显示屏,以实现商业广告投放目的。齐普公司主张提供了质量合格的LED显示屏、涉案LED显示屏在验收前己经使用了一年,属于虚假陈述,与本案基本事实完全不相符。2.天盛公司验收时发现LED显示屏的质量问题后,多次督促齐普公司整改,但齐普公司消极怠工,数次修理均无法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涉案LED显示屏因质量原因导致无法通过验收,齐普公司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自2018年7月首次验收不通过后,天盛公司便多次以发函、发微信等形式,督促齐普公司尽快派员进行整改质量问题。但是,齐普公司对此反应消极怠慢,即便进行修理也从未根本解决显示屏的质量问题,导致涉案LED显示屏才刚进行修理,出现故障,需要返修。天盛公司在一审阶段己经提交了相关函件与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3.齐普公司在一审调解过程中同意维修涉案LER显示屏的现存质量问题,但其在现场勘查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较多,就反悔拒绝整改,不同意和解,上述事实可以证明,齐普公司承认涉案LED显示屏存在难以维修的重大缺陷,其不愿意承担修复的责任。由于齐普公司不能提供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LED显示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LED显示屏,之后也无法整改使显示屏大道正常使用状态,齐普公司无权要求天盛公司支付涉案合同的余款。(二)涉案合同余款的支付条件至今不成就,LED显示屏因严重质量问题无法通过验收,其主张显示屏安装即构成天盛公司进行使用,不合常理且无事实依据,其无权以其完成LED显示屏安装即获得合同余款。1.根据案涉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由齐普公司负责LED显示屏的制作、运送、安装、调试、培训、服务等过程,天盛公司仅负责对最终的成品进行验收。齐普公司以其仅完成运送、安装的一部分合同义务,就要求获得全部合同款,没有任何依据。由于天盛公司对LED显示屏的运输、收货、安装等中间过程均没有参与,因此天盛公司对齐普公司自行运货、收货过程不存在验收,也不存在对LED显示屏进行实际控制。2.齐普公司主张的21.45元合同款并未达到涉案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条件,一审判决认定正确。涉案合同第四条(付款方式及交货期)第2款明确约定,齐普公司安装调试完毕后,齐普公司应书面通知甲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向天盛公司提交所有竣工资料(过程资料、竣工图含电子版、蓝图及验收资料),并结算手续办理完毕、结算审核书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才符合天盛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支付条件。本案中,天盛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9日、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日经齐普公司书面通知,进行了对LED显示屏安装调试成品的验收。由于每次验收后都发现LED屏幕存在黑屏、黑条、缺色、漏水等严重质量问题,产品没有验收合格。因此,齐普公司无权据此条款要求天盛公司向其付款。3.涉案LED显示屏并未验收合格,也未进入质量保修期,齐普公司主张的7.15万元质保金并未达到涉案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条件,一审判决认定正确。涉案合同第四条第3款约定,质保期满2年后支付7.15万元。由于涉案LED显示屏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尚未达到正常交付使用的基本条件,质保期尚未起算,齐普公司主张质保金,缺乏事实基础。(三)天盛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齐普公司支付的40万元,是天盛公司为促使齐普公司提前发货而支付,双方明确约定该款项在天盛公司支付合同款后退还。天盛公司要求齐普公司返还本不属于合同款的10万元,有理有据,一审判决认定正确。涉案合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齐普公司工厂出货前,天盛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71.5万元。根据齐普公司于经理与天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短信记录,天盛公司为促使齐普公司提前运送P8屏幕,同意先行支付40万元,支付71.5万元合同款后由齐普公司退还;齐普公司经内部协商也同意天盛公司的要求,并承诺在收到合同款后将40万元退还。由此可见,天盛公司于2017年8月3日支付给齐普公司的40万元并非涉案合同款,而是请求齐普公司先行发出P8屏幕的具有担保支付71.5万元合同款性质的款项,齐普公司在收到天盛公司支付的合同款后,己无继续占用该资金的合法依据,应当退还给天盛公司。因齐普公司之后仅退还30万元,天盛公司多次与齐普公司沟通要求退还余下款项,但齐普公司私自扣款,拒不退还。而且,自40万元款项支付之日,至天盛公司提起反诉要求齐普公司退10万元之日(2020年7月13日),尚不满三年,齐普公司认为天盛公司无权向其退回,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齐普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齐普公司的全部请求。
天石公司辩称,与天盛公司意见一致。
齐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天盛公司向齐普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186000元;2.天盛公司向齐普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5740元(从2020年2月14日起,违约金每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清所有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2日违约金为25740元);3.天石公司对上述货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天盛公司、天石公司承担。
天盛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齐普公司返还天盛公司10万元合同款,并从2017年8月30日起计算利息至工程款全部返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9日为12512.92元(2017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返还之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齐普公司承担LED屏修理费用198100元(实际修复金额以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评估价格为准);3.本案诉讼费、评估鉴定费由齐普公司承担。增加反诉请求:返还P6屏幕及其钢架差价47062.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双方订立合同情况如下:
齐普公司(乙方、供货单位)与天盛公司(甲方、购货单位)签订《LED显示屏订购合同》,双方均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该合同文本。天盛公司提交的《LED显示屏订购合同》载明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订购LED显示屏,并根据自身需求提出LED显示屏的具体制作要求,包括显示屏大小、规格、型号等标准参数。第三条LED显示屏的价格清单如下(一)P8户外全彩尺寸(户外门头)工程报价明细包括项目P8数量103.22平方米,合计总价813253元;(二)P6户外全彩尺寸(露天广场)工程报价明细包括项目P6数量36.86平方米,合计总价322055元;(三)P3户内全彩尺寸(电梯上部)工程报价明细包括项目P3数量28.02平方米,合计总价299520元。本合同含税(税率17%)总金额为1430000元,以上金额包括购买、安装、调试、培训、服务、运输、维修保养、17%增值税普通发票税费等费用。第四条付款方式及交货期1.合同签订后,甲方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429000元,乙方工厂出货前,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715000元,乙方应在收到第二笔款项后三天内进行安装调试。2.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向甲方提交所有竣工资料(过程资料、竣工图含电子版、蓝图及验收资料)并结算手续办理完毕、结算审核书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5%即214500元。3.质保满二年后支付总合同金额百分之五的尾款71500元。4.乙方每次领取进度款时,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5.付款方式银行转账。甲方向乙方购买的显示屏制作工期为30天,自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合同订金当日起到乙方发货日止。6.甲方在付清合同全款百分之九十五之前,该产品的所有权仍然归于乙方,乙方承担该产品的一切风险直至该产品所有权转移甲方。如果甲方无理由拒绝按时支付合同款项,则乙方拥有取回该产品的权利。乙方拒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项。如乙方无理由逾期退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金额的3%/每天的违约金,直至乙方全额退还甲方款项。7.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拒绝验收,也拒绝支付合同尾款,甲方应按乙方指示或要求对该产品进行妥善保管,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保管费用,如因甲方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该产品毁损灭失,则乙方可以向甲方要求赔偿所有损失。8.乙方安装完毕后,未移交甲方前由乙方自行保管,甲方不承担保管责任。第五条售后服务1.乙方整套产品免费质量保修期贰年。乙方负责对甲方提供免费技术支持与7*24H售后服务;甲方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及其他方式向乙方寻求免费技术支持。保修期后显示屏的维修,乙方只收取维修所需的人工及材料的成本费,拆换配件返厂维修。2.甲方因乙方售后质量产生服务要求,乙方服务响应时间为24小时内。3.如遇大型故障,电话中无法解决的问题(不影响甲方运营),乙方会在48小时内以内派人抵达客户现场进行维修,如遇影响甲方运营的故障,乙方需在甲方提出要求后的24小时内派人修缮。6.培训:为确保甲方规范操作与使用显示屏,乙方须免费提供整套软件及硬件书面使用说明,同时甲方也可派技术人员到乙方工厂进行软件使用培训,以及简单的硬件维护培训。乙方会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为其免费培训,直至该工程人员真正掌握使用技术及简单的维护技术为止。注意事项:【2】当长期不需要使用LED显示屏时,每周也要开启显示屏至少2次以上,每次运行时间要以1小时为宜。【3】LED显示屏为特殊的电子产品,会随着使用时间和使用环境的变化产生差异,本合同约定的LED显示屏及参数以实际出货时为准。第六条违约责任1.若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未能及时按合同约定款项支付给乙方,则乙方不承担货物逾期交付的责任且交货日期顺延。2.若因乙方原因逾期交货,则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计付。3.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付款,乙方经书面催告甲方后,甲方仍未付款,则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计付,如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按时提供增值税发票,或乙方交付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5.若因乙方产品迟期或交货产品存在品质问题,影响甲方正常开业,甲方除要求乙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及支付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8.乙方确认具备履行本合同内容的全部权利,乙方提供的货物须经第三方权威检测认证机构提供的真实有效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书,乙方应于交付该产品时提供检测合格报告书原件,并提供一份检测合格报告书复印件由甲方备存。如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受损,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合同附件为产品参数表,详细列明序号、项目名称及参数指标。其中屏幕寿命50000小时(全白亮度减半);防护性能为防水、防潮、防腐蚀、防霉、防风、抗震、防电磁干扰、阻燃、防雷、防雪。齐普公司确认天盛公司提交的上述《LED显示屏订购合同》真实。
天盛公司指出齐普公司提供的《LED显示屏订购合同》与天盛公司提供的《LED显示屏订购合同》有两处不同,包括:第五条售后服务“1.乙方整套产品免费质量保修期壹年”。该“壹”为手写,由打印字体“贰”涂改而来,涂改处仅加盖了齐普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第13页附件参数部分箱体(高×宽)序号7箱体要求“铁托架”,为手写内容,由打印字体“标准箱体”涂改而来,涂改处仅加盖了齐普公司合同专用章。天盛公司认为上述两处涂改为齐普公司单方行为。齐普公司对此不能解释,称因当时的经手人已离职,不清楚为何会出现齐普公司单方修改合同的情况。
二、天盛公司、天石公司付款情况如下:
2017年5月24日天石公司向齐普公司付款429000元;2017年8月3日天盛公司向齐普公司付款400000元;2017年8月22日天石公司向齐普公司付款715000元;2017年8月30日齐普公司向天盛公司退款300000元,用途注明为“退款”;上述天盛公司已向齐普公司付款合计124000元。天盛公司、天石公司认为天盛公司委托天石公司向齐普公司支付货款,且天盛公司错误支付给齐普公司的400000元款项齐普公司只退还了300000元,还有100000元未退。天石公司提供了2017年5月8日天石公司(甲方)与天盛公司(乙方)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载明乙方系甲方全资子公司,甲方为支持乙方漫广场的发展,同意融资给乙方,由甲方代乙方支付与齐普公司签订的《LED显示屏订购合同》的合同款项共计1430000元。甲方除依据《LED显示屏订购合同》约定条件履行代付款外,不再承担其他义务,乙方与齐普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再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天盛公司提交的与齐普公司于经理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2017年7月31日于经理称“马总您好我这边也是一直反馈一下公司老板的意见:鉴于金额较大一直也未付款公司决定按合同执行需款到才能发货商量提前发货的事宜就不需要再谈了还望尽快付款我司将全力配合做好后续工作”。2017年8月3日天盛公司称“于总,公司先给你打40万,把大屏发货过来,然后下个礼拜银行给你付款后把这40万退回来,你跟公司商量给个确切答复我。”于经理回复称“马总您好公司领导商量过后决定您公司这边40万款到我司全力以赴协助做好户外大屏的安装保障另外两个小屏还需按合同等银行款到发货银行款到我司也第一时间退还给您司”。天盛公司发送了2017年8月3日天盛公司向齐普公司付款400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
齐普公司认为其保留100000元款项是与天盛公司口头协商确认,天盛公司在提起本案反诉前没有要求齐普公司返还。天盛公司则表示其多次以电话方式催要。
三、齐普公司开具发票情况如下:
齐普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开具深圳市增值税普通发票4张,每张金额107250元;于2017年6月27日开具深圳市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金额715000元;上述金额合计1144000元。
四、双方往来函件及沟通情况如下: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天盛公司多次向齐普公司发出主题为关于漫广场LED屏部分黑屏工程事宜的《工作联系函》及附件照片。其中2018年9月21日编号为SG-302的《工作联系函》称1.贵司承接我司漫广场LED屏幕工程,现漫广场首层中庭LED屏,户外4层LED屏部分出现黑屏(详情看附件)。我司已第一时间致电贵司说明情况,但贵司一直未有安排人员过来进行检修,请贵司务必国庆节之前完成相关工作,以免造成双方损失。2.我司与贵司于7月9日进行首次LED验收手续,其中4层户外LED屏漏水,4层户外LED屏幕有黑条相关问题贵司至今仍未整改,请贵司予以重视。2018年10月22日编号为SG-303的《工作联系函》称1.贵司承接我司漫广场LED屏幕工程,我司与贵司于7月9日进行首次LED验收手续。现漫广场首层中庭LED屏,户外4层LED屏部分出现黑屏(详情看附件)。我司已第一时间致电贵司说明情况,但贵司一直未有安排人员过来进行检修。2.国庆节前贵司维修于户外4层LED屏完成后,于10月3日再次出现大面积黑屏(详情看附件)漏水还未处理。我司多次催促贵司安排人员维修至今仍未整改。由于LED屏质量问题导致多次大面积黑屏,请贵司尽快更换并查明原因,以免造成双方损失。2018年11月1日编号为SG-305的《工作联系函》在编号SG-303的《工作联系函》内容基础上还称,由于LED质量问题导致多次大面积黑屏,请贵司本月4日前安排人员处理,逾期未处理,我司将安排第三方人员修复,一切费用由贵司承担,由此间接造成所有的损失及责任由贵司全权承担,我司保留相应追究的权利。2018年11月30日编号为SG-307的《工作联系函》称关于贵司11月21日安排人员过来漫广场维修LED屏幕之后,现仍存在以下问题1.贵司安装工艺有很大的缺陷导致4楼户外LED屏幕仍存在漏水现象,并屏幕有很多的污渍无法清理现象。2.贵司成品质量严重存在问题,4楼户外LED屏幕安装到至今,屏幕频繁出现异常故障,贵司多次进行维修仍无法彻底修复完成。3.3楼户内LED屏幕部分出现黑屏(详情看附件),我司多次催贵司过来维修,但贵司一直置之不理。以上三点请贵司给予重视,现我司责令贵司12月5日前必须前来维修并处理好相关问题,如逾期未处理,我司将安排第三方人员进行修复,一切费用由贵司承担,由此间接造成所有的损失及责任由贵司全权承担,我司保留相应追究的权利。
天盛公司提交了齐普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天盛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函》,内容为1.贵司去年5月签订合同,在现场条件没有很完善的情况下,为了配合贵司开业,于10月完成户外大屏的支持工作,12月先后完成了户内屏与舞台屏的工作,至今催款一直未付,此情况请贵司知悉。鉴于至今一直催款未付,我司对于贵司的售后工作有些消极怠慢,造成户外大屏水渍严重,但也是尽量配合完成售后的工作,此次修复,希望贵司能履约合同,完成尾款的支付,便于我司售后义务的正常履行,不能又不付款又要我们积极主动的履行售后的义务。2.此次修复的主要工作如下(按第一次验收未完成事宜)表格内容包括户外大屏黑屏修复、户外大屏漏水修补、户外大屏防水导流槽、屏内灯光修复。2018年11月1日,天盛公司漫广场项目部向齐普公司发出编号SG-306的《工作联系函》,回复齐普公司2018.11.1发来函件1.关于贵司承接我司LED屏幕安装,国庆前修复完成过后,10月3日又再次出现大面积黑屏,请贵司查明原因并更换完成,彻底解决问题,以免后期隔三差五出现黑屏。2.贵司后期维修服务一直很迟缓,已造成我司项目户外大屏幕水渍严重,严重影响我司漫广场项目外观形象和广告收益损失严重,我司高层领导对此已经不满,望贵司后期全力配合我司工作。齐普公司对该两份两司往来函件不予确认,认为天盛公司未提供原始载体以供核对,经齐普公司向其工作人员核实,齐普公司没有保留该部分微信,但对编号SG-302、303、305、307的《工作联系函》确认属实。天盛公司还提交了发文登记表,主张齐普公司已收到天盛公司的维修催告,齐普公司确认属实。
齐普公司于经理与天盛公司工程人员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2018年10月19日、11月1日齐普公司向天盛公司发送“关于漫广场LED屏部分黑屏工程事宜”的pdf文件,并附照片,11月1日还发送有“036.pdf”文件并称“回复贵司函件”。2018年8月29日,天盛公司询问“于经理,什么时候能过来维修”,2018年9月9日天盛公司发图片称“于经理,其实你们什么时候维修啊,屏幕又坏了”,于经理回复“上次那个部分自己好了?唉一直下雨干了也要返工啊”。2018年11月1日天盛公司称“LED屏都一个月没开啦”。2018年11月19日天盛公司称“于经理,我们物业已经开始安排维修了贵司工程遗留问题了,另外你的4层户外屏11月7日维修漏水工程依然存在漏水现象,也一起安排维修了。到时候所有费用直接在贵司工程款扣除了”。2018年11月20日天盛公司称“你们维修,应该要尽心。不要临时处理维修,这样对你自己的品质影响好大的”,齐普公司回复“唉上次维修完了第二天就坏这种情况我也是第一次遇到也不好解释”,天盛公司称“再坏,就更加表明你质量存在问题。还要我怎么申请款项”。后双方持续就LED屏漏水、清洗水渍、黑屏等问题交涉未果。
五、案涉屏幕验收情况如下:
2018年7月双方首次对案涉屏幕进行验收。齐普公司称2017年7月5日、8月24日已完成送货,由于P6屏的安装位置当时尚未确定,故待2018年7月完成P6屏安装后对三块屏幕一并验收。天盛公司则称2018年7月9日首次对案涉三块LED屏幕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发现户外屏漏水、有黑条等问题遂要求齐普公司整改,至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天盛公司多次向齐普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整改。
2019年10月11日,齐普公司填写《工程验收单》,称其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广州M+漫广场项目全部工程,经自检合格,请天盛公司予以检查和验收。同日,天盛公司在验收意见栏写明:验收存在问题1.4层户外大屏,屏面有污渍,不清晰;2.4层户外大屏,屏面有部分黑线;3.3层中庭屏有一条红色线,不同步。验收不合格。广场舞台大屏部分线路未穿管。
2019年12月2日,齐普公司再次填写《工程验收单》,申请天盛公司验收。次日,天盛公司在验收意见栏写明:验收存在问题1.4层户外大屏屏面有污渍;2.4层户外大屏有黑点,部分位置有缺色;3.3层中庭屏有一条红色线,不同步,缺色;4.广场舞台屏检修箱内线路未穿管。验收不合格,请尽快处理并安排验收。天盛公司主张齐普公司曾于2019年12月2日申请验收,但未经天盛公司验收通过。齐普公司则认为《工程验收单》是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所记载的问题属于维保的问题,并且其中一块P6屏幕是在天盛公司的要求下(需确定安装位置)在天盛公司处存放了近一年后才安装,另外两块屏幕也是安装近一年后天盛公司才安排验收,LED屏幕是电子产品受环境影响产生问题,且2018年10月广州地区暴雨造成屏幕多次漏水,齐普公司已反复修复;《工程验收单》结合《工作联系函》都反映天盛公司从未对中庭广场舞台屏幕的尺寸提出过异议。
六、案涉LED屏幕使用情况如下:
齐普公司提供了两篇网络文章《【AIM亚美•NEWS】广州漫广场12月22日盛大揭幕,璀璨绽放!》、《打造都市年轻新主场广州M+漫广场12月22日开业》及微博文章,欲证实广州漫广场已于2017年12月22日开业,开业报道中照片反映户外P8屏幕正常显示。天盛公司确认文章真实存在,但图片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认为两篇文章是为了对外宣传天盛公司经营的商场,为避免LED屏幕问题破坏商场开业形象对图片进行了编辑修改。
七、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鉴定情况如下:
天盛公司提交了2020年6月3日鼎臻(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报价单,反映:P8和P6户外LED屏、P3室内LED屏屏幕电子元件、单元板及IC配件多处损坏,导致屏幕缺色,不同步及黑屏;P8户外LED屏屏幕上沿原防水处理不到位,雨天大量进水,导致电子元件及电源损坏;P8户外LED屏屏幕密封不够,导致大量灰尘及雨水进入,产生许多水纹;P3室内LED屏屏幕原固定件不牢,导致板块下沉,挤压变形后单元板损坏。并报维修方案及价格198100元。齐普公司对此不予确认,认为这是天盛公司单方制作的证据,价格不具有公允性。
天盛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如下鉴定事项:1.对案涉三块LED屏幕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及数量是否与《LED显示屏订购合同》的约定一致;2.三块屏幕及配件的性能参数及指标是否与《LED显示屏订购合同》约定一致;3.对三块屏幕进行质量鉴定并对修复费用及更换符合参数的配件费用进行估价。
一审法院依法摇珠选定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委托该单位对天盛公司申请的除修复费用及更换符合参数的配件费用估价以外的其他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产品质量鉴定中心向一审法院发函称,其已收悉本案《遥珠选定评估机构确认表》,经该单位组织专家讨论并向相关检测机构咨询,认为本案情况复杂,按该院制度规定无法承接本案鉴定委托,故将本案相关材料退回。
后天盛公司提出与齐普公司共同委托中国赛宝实验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国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环境试验研究所对案涉屏幕进行相关鉴定。齐普公司同意。一审法院告知双方将共同签署的鉴定委托书交由一审法院审核后再行委托,但双方未在一审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
八、本案调解情况如下: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于2021年4月29日达成初步调解方案,即由齐普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对案涉三块LED屏幕进行修复,天盛公司按《LED显示屏订购合同》第三条中关于屏体项目规格型号、数量、单位的约定及附件产品参数约定的内容及标准进行验收,其中中庭舞台P6屏尺寸以现场为准;验收合格后天盛公司向齐普公司支付100000元款项作为合同尾款,齐普公司无偿提供2年的质量保修期等。
2021年5月10日,齐普公司与天盛公司共同对案涉三块LED屏幕进行现场勘查。5月31日,齐普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关于无法继续进行和解的情况说明”,称勘查过程中,天盛公司就案涉三块LED屏幕详细罗列了现有质量问题清单并形成书面记录,针对上述勘查的现有质量问题,齐普公司专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案涉三块LED屏幕进行研究分析,由于案涉三块LED屏幕至今已经使用了3-4年,在长时间使用、日晒、雨淋的情况下,《LED显示屏订购合同》附件中很多产品参数已经无法达到当初合同附件的要求,尤其是峰值功能、最大亮度、信号处理数位、灰度校正、对比度、亮度均匀性、色度均匀性、无故障时间、失控点、屏幕平整度等等。如果要求齐普公司按照附件产品参数的约定去维修,齐普公司根本无法进行维修,……因此齐普公司提出按照现有质量问题清单进行维修和验收,并愿意免费提供2年的质量保修期。
本案调解不成。
另查明,2019年9月6日、2020年1月17日,齐普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天盛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天盛公司自收函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欠款186000元。齐普公司主张天盛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签收《律师函》,故要求自2020年2月14日起计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提交了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签收记录予以证实。
天盛公司是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天石公司。天石公司提供了天盛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2019年度报告,填报时间为2020年6月9日,反映天盛公司股东天石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认缴货币出资3000万元,已于2017年9月27日实缴。
一审法院认为:本诉部分,关于齐普公司要求天盛公司支付合同余款186000元的依据,《LED显示屏订购合同》第四条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天盛公司支付429000元,齐普公司工厂出货前天盛公司再付715000元,齐普公司安装调试完毕后书面通知天盛公司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向天盛公司提交所有竣工资料(过程资料、竣工图含电子版、蓝图及验收资料)并结算手续办理完毕、结算审核书签订后天盛公司向齐普公司支付214500元,最后质保满二年后天盛公司支付合同尾款71500元。现天盛公司已支付完毕前两笔款项429000元、715000元,双方曾于2018年7月组织验收,验收未通过,2018年9月后天盛公司通过向齐普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及微信催促齐普公司维修整改。2019年10月11日、12月2日齐普公司两次填写《工程验收单》申请验收,天盛公司均认为验收不合格,主要问题有:P8四层户外大屏漏水、污渍、黑线/黑点、缺色;P6户外广场舞台屏部分线路未穿管;P3三层室内中庭屏有红线、不同步、缺色。综上,案涉LED屏幕并未验收合格,齐普公司主张天盛公司支付余款,条件未成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LED显示屏订购合同》约定,齐普公司安装调试完毕后书面通知天盛公司组织验收,齐普公司认为天盛公司拖延验收导致2018年7月开始验收时LED屏幕电子元件已不能达到合同约定参数标准,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在2019年10月11日齐普公司填写《工程验收单》前已及时书面通知或者催促天盛公司组织验收,故齐普公司主张拖延验收的责任在天盛公司,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承上所述,齐普公司还主张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天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并予以驳回。
反诉部分,天盛公司要求齐普公司返还多支付的100000元款项及利息,从争议的400000元款项支付的背景来看,《LED显示屏订购合同》约定齐普公司工厂出货前天盛公司应支付715000元,天盛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才向齐普公司支付该715000元,但在2017年8月3日天盛公司向齐普公司提出先支付400000元,让齐普公司先将大屏发货,待款(715000元)到后再将400000元退还。齐普公司表示了同意,称“公司领导商量过后决定您公司这边40万款到我司全力以赴协助做好户外大屏的安装保障另外两个小屏还需按合同等银行款到发货银行款到我司也第一时间退还给您司”。天盛公司遂于2017年8月3日当天向齐普公司支付400000元,并将银行转账凭证发送给齐普公司。由此可见,该400000元款项的支付并不是双方履行合同的内容,而是天盛公司在尚未支付715000元之前请求齐普公司先将户外大屏发货而支付的,双方约定715000元合同款到账后齐普公司予以退还。后齐普公司仅退还了300000元,称该退款金额系双方口头协商一致,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齐普公司认为天盛公司在提出反诉前没有催要过该100000元款项,据此推定齐普公司无需返还,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权利的放弃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齐普公司前述推定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该100000元款项应予返还。天盛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齐普公司支付了715000元,齐普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仅退款300000元,天盛公司主张自2017年8月30日起计付未退还的100000元款项利息,承前所述,双方虽然约定齐普公司收到715000元后需退还400000元,但没有明确约定退款时间,天盛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曾向齐普公司主张还款,故对于天盛公司反诉主张的100000元款项利息,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调整,自天盛公司提起反诉之日即2020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LED屏幕修理费用,2020年11月3日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时,天盛公司称其已准备委托第三方机构维修,因担心破坏原状齐普公司不予确认故仍未维修。因此,天盛公司主张的修理费用尚未发生,其要求齐普公司予以赔付,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P6屏幕尺寸及钢架差价,天盛公司反诉主张齐普公司交付的P6屏幕尺寸未达合同约定,经天盛公司自行测量,测得实际面积30.61平方米,与合同约定的面积36.86平方米差额6.25平方米,要求齐普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面积单价5830元/平方米返还价款及包边价格。齐普公司辩称P6屏幕是按天盛公司指定位置安装,且多出来的模块也交由天盛公司保管,天盛公司提起反诉前也没有对P6屏幕尺寸提出过异议。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天盛公司向齐普公司定制LED屏幕,争议的P6屏幕已实际安装,安装位置及面积由天盛公司指定,符合常理。从《工作联系函》、微信聊天记录、《工程验收单》等能够反映双方争议事项的证据来看,天盛公司在增加该项反诉请求之前确实未向齐普公司提出过P6屏幕尺寸异议,结合调解过程中,双方现场勘查之前达成的初步调解方案,即已排除了对P6屏幕尺寸的勘查内容,于调解框架方案中特别约定除中庭舞台P6屏尺寸以现场为准以外,其余验收内容及标准以合同为准。综上,齐普公司辩称天盛公司认可P6屏幕实际安装尺寸具有高度可能性,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且,《LED显示屏订购合同》尚未结算,天盛公司已付的合同款中也没有区分P6屏幕的款项,其反诉主张齐普公司返还P6屏幕的尺寸差价,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一、齐普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天盛公司返还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齐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天盛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476元、保全费1579元,合计6055元,由齐普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980元,由天盛公司负担1987元、齐普公司负担993元。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齐普公司提交一份微博账号为×××在2019年4月6日发表微博所附照片的截图,该截图显示2019年4月6日涉案屏幕正常使用,说明涉案屏幕不存在天盛公司所称质量问题。经质证,天盛公司、天石公司共同质证认为对该截图的三性不予认可,首先该截图没有照片具体形成时间,所以不能证明照片时间就是发文时间,且照片内容及发文时间有可能经过修改。
天盛公司、天石公司共同提交了一份2021年5月10日双方现场查看LED屏幕情况记录,拟证明齐普公司的3块LED屏幕,电子元件、单元板及IC配件存在问题导致屏幕缺色,具体:1.LED屏幕防水处理不够导致电子元件及电源损坏;2.LED屏幕密封不够导致大量灰尘及雨水进入产生水纹;3.LED屏幕固定件安装不牢固导致板块下沉等质量问题。经质证,齐普公司质证认为1.案涉LED屏在维保范围;2.案涉笔录是在一审法院和解过程中形成,天盛公司、天石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产品参数进行维修,因案涉LED屏已经使用4年多,按照常理维修是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参数标准,所以没有签订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案涉尾款支付条件是否已经成就。针对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关于一审本诉部分案涉尾款18.6万元支付条件是否已成就的问题。案涉的《LED显示屏订购合同》是齐普公司与天盛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应恪守履行。根据案涉《LED显示屏订购合同》第4.2条的约定,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应书面通知甲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向甲方提供所有竣工资料(过程资料、竣工图含电子版、蓝图及验收资料),并结算手续办理完毕、结算审核书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才符合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支付条件。第6.8条的约定,乙方提供的货物须经第三方权威检测认证机构提供的真实有效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书,乙方应于交付该产品时提供检测合格报告书原件,并提供一份检测合格报告书复印件由甲方备存。如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受损,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本案天盛公司提供的证据,天盛公司于2018年7月9日、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日对案涉LED显示屏安装调试成品验收,但每次验收均发现案涉LED屏幕存在黑屏、黑条、缺色、漏水等质量,导致无法通过验收,且齐普公司至今无法提供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因此案涉尾款18.6万元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一审法院针对尾款支付问题判决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其次,关于天盛公司反诉返还10万元款项的问题。从齐普公司经理与天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短信记录可以认定,该10万元的款项性质并非案涉LED屏的货款,而是天盛公司为促使齐普公司提前运送P8屏幕,同意先行支付40万元,并在支付71.5万元合同款后由齐普公司退还。齐普公司在收到天盛公司的合同款后,仅退还了30万元,尚有10万元未退还。鉴于天盛公司并未明确放弃对该笔款项的主张,齐普公司已无继续占有该笔款项的合法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其向天盛公司返还案涉10万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齐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7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丽华
审判员  国平平
审判员  曹佑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韦 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