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2民初3951号
原告:嘉兴市乍浦镇安顺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刘家宅基沪杭路西侧。
经营者:骆红兵。
委托代理人:戴强,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石堰路**号。
法定代表人:厉水平。
原告嘉兴市乍浦镇安顺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嘉兴市乍浦镇安顺钢管租赁站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乍浦镇安顺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嘉兴市乍浦镇安顺钢管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