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258号
原告: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石堰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1038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丽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