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043号
申请人:江苏全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茶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320246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石堰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1038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全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泽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5万元,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全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全泽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