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绍兴东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3962号 原告: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石堰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10384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东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越兴东路2幢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58166847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东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财产保全费1832元,合计1923元,由原告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