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1民初61号
原告: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石堰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秉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福庄路20号上河公寓B幢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秉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