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280号
申请人: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14号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6890796Y。
法定代表人:刘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亚丹,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铮铮,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伟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4号12层1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34263063。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
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伟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52872.59元(1.开户行:交通银行郑州西大街支行,账号:4118********;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支行,账号:1606********;3.开户行: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账号:4116********)。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伟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52872.59元(1.开户行:交通银行郑州西大街支行,账号:4118********;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支行,账号:1606********;3.开户行: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账号:4116********)。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顺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