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雅恒腾飞活动板房有限公司、绵阳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03财保87号
申请人:成都雅恒腾飞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犀浦镇双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689012078R。
法定代表人:母四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绵阳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中段附**得月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6BB83。
法定代表人:喻开润,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9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案外人***以自有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90万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建设银行51×××50账号存款予以冻结;
二、以90万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的银行账号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对担保人***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川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295292)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姚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