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7民初1147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长虹大道中段附131号得月星城1栋2单元7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6BB83。
法定代表人:喻开润,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绵阳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96元,减半收取计30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