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7152号
原告: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院1-4号楼D座13-13D北区09号。
法定代表人:朱韵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涛,女。
被告:***,性别不详,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同意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思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常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