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9557号
原告: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院1-4号楼D座13-13D北区09号。
法定代表人:朱韵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女,该单位职工。
被告:**,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胡忠,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俊善,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夏文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