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4869号
原告: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0号院北楼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44407146K。
法定代表人:朱韵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洋,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封,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因自身原因申请撤诉的要求符合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高亚琍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敬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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