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5769号
原告: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院1-4号楼D座13-13D北区09号。
法定代表人:朱韵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芬,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因双方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原告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 静
二〇二一 年 十 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小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