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1037号
原告: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院1-4号楼D座13-13D北区09号。
法定代表人:朱韵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洋,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马潇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