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0879号
原告: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朱韵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涛。
被告:**,女,汉族,住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游晓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池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