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9172号
原告: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院1-4号楼D座13-13D北区09号。
法定代表人:朱韵浩,董事长。
被告:**,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属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亦未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房城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赵安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