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都宏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香河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都宏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4民初2885号

原告:***,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星,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汽车站南五一渠西站西小区349号。

法定代表人:张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军,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都宏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胡朗路80号1167室。

法定代表人:曹泽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辉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香河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都宏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广恒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