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4民初2885号
原告:***,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星,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汽车站南五一渠西站西小区349号。
法定代表人:张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军,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都宏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胡朗路80号1167室。
法定代表人:曹泽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辉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香河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都宏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广恒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