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南县兴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桦南县兴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牡佳客专六标项目经理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22财保42号
申请人:桦南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梨树乡民主村。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盛斌,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牡佳客专六标项目经理部,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工业园区桦利水泥制品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立丰,该部经理。
申请人桦南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牡佳客专六标项目经理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账户08×××83号中的存款500000元。申请人提供担保人郭盛斌名下坐落在黑龙江省桦南县梨树乡民主村一至二层,面积333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梨字第**房屋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采取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牡佳客专六标项目经理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账户08×××83号中的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郭盛斌名下坐落在黑龙江省桦南县梨树乡民主村一至二层,面积333平方米,房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梨字第**屋;查封期限一年;该房屋风险责任由担保人自行承担;
三、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四、上述冻结款项在冻结期间停止支取;房屋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抵押、变卖、转让、损毁等。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桦南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丛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美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