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喀什广城金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四川美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喀什广城金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商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叶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美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肖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苏甫艾力·亚森,新疆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喀什广城金通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美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1民初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喀什广城金通物流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喀什广城金通物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疏附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1民初2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上诉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疏附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1民初2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喀什广城金通物流有限公司位于疏附县商贸园区,但法人代表叶闫住址为喀什市体育路30号院2单元212号。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没有规定有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此案应由喀什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四川美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少华诉喀什广城金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闫合同纠纷一案,应该由喀什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疏附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1民初2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喀什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四川美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未进行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喀什广城金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商贸园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疏附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财产保全费在后期案件裁判时再一并处理。总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喀什广城金通物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麦尔耶姆古丽伊斯拉木
审 判 员 阿布都艾尼赛买提
审 判 员 苗艳红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萨 努 拜尔艾尼 瓦 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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