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美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民终13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汉族,1990年7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俏,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红远,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美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号2A栋4号。
法定代表人:肖少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飞,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原名称为: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百里杜鹃路博泰仕府领地2栋808号。
负责人:肖少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飞,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四川美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5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1.不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5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请求法院依法改判。2.请求变更诉请金额为1215724.9元。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要求***向四川美城公司返还合同原件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该原件系由四川美城公司保管,***只是因为工作需要才复制了合同复印件,并未保有合同原件。二、一审法院在未经询问证人的情况下,径自认定涉案工程分包单位湖南文理学院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所出具的证明真实合法,并以此为依据认定七星关区相关村庄规划全部为湖南文理学院独立完成,程序违法。三、一审判决***支付10万元违约金无事实依据。原合作协议约定“由乙方承担项目业主方所要的全部赔偿金,并依据事件的危害或影响程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而四川美城公司并未提交业主方的索赔凭证,无法证实***存在违约的事实。四、一审判决支持了***的诉讼请求,确认合作协议书已被解除。但是却没有对合同涉及的赫章县费用结算问题进行审理,而是要求***另行起诉。这将导致***失去对该部分费用主张权利的依据。五、***已经完成了全部的设计工作,有权向四川美城公司诉请全部的合同价款1215724.9元。
被上诉人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公司共同答辩称:一、***应当返还合同原件。《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系与项目业主签订设计合同的代表。***擅自离职,并未向公司移交合同原件和苹果笔记本电脑。虽然***声称自己将合同原件移交给了李雪,但是并未提供李雪出具的书面交接单,属于举证不能。二、文理学院提交的书面证言真实有效。《技术服务合同》的实际承担者系湖南文理学院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土木学院指派的负责人张军武系***介绍给四川美城公司的。因此综合本案《担保证明》、《技术服务合同》等证据完全可以认定美城公司发包给文理学院的项目系学院独立完成。三、一审判决***承担10万元违约金合理合法。《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在未按照约定完成合同要求的工作成果或者中途毁约的情况下,均需要承担违约金。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4月28日时,毕节市自然资源局所出具的《关于四川美城公司工作进度的情况说明》显示,至迟于2019年4月,***尚未提交合同中七个乡镇村庄规划全部正式图纸和文件。2020年12月10日,因为***尚未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毕节市七星关自然资源局下发《通知》,要求各村庄规划设计单位整改完善设计成果。四川美城公司为此又花费重金聘请专业设计公司对设计图进行了修改完善,额外支付包干费用65.7万元,目前已经支付了45.7万元。***提交的设计成果不合格导致美城公司重新改图,前后累计花费近80万元,损失巨大。一审法院认定***支付10万元违约金明显低于公司实际损失。但是美城公司本着尊重一审避免浪费司法资源的原则,为减少法官讼累,没有上诉。一审法院判决***承担10万元违约金合情合理。四、赫章县项目中,美城公司已经收款的部分发生在***入职之前;***入职以后该项目已经停止推进,***更无法参与分配。五、一审判决第16页明确记载,一审法官去贵州毕节市资源局了解情况得知***尚未提交全部文件。一审法院结合肖桂林、吴越的证言认定***前期所做设计仅完成了80%工作量并无问题。因此***二审中提出按照100%的工作量计付工程款没有道理。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支付***合同未结款项1509653.2元及违约金638583.3元,合计2148236.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承担。在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支付***合同未结款项1165453.2元及违约金492986.7元,合计1658439.9元。在2020年6月22日开庭审理时,***将第一项诉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与***据实结算,并给付合同未结款项1215195.2元。
四川美城公司(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一、确认《建设工程设计合作及内部承包协议书》于2019年5月15日解除,判令***返还七星关项目的7份设计合同及赫章县项目合同原件;二、判令***赔偿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200000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带来的违约损失91000元,合计291000元;三、判令***退还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超额支付的442711.7元项目款;四、判令***偿还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332100元借款及利息(从反诉之日起至***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五、本案本诉、反诉全部诉讼费用由***承担。在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返还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一台苹果电脑(价值12000元)。在2020年6月22日开庭审理时,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当庭撤回第四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31日,***(乙方)与四川美城公司(甲方一)、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现名称为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甲方二)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作及内部承包协议书》,鉴于甲方拥有建筑设计乙级、城市规划乙级、市政设计乙级等多项设计资质,乙方为有资质的专业设计人才,并有专业的设计团队,乙方承诺能为甲方提供各项工程设计服务。现甲方将其承接的设计项目与乙方合作,并内部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组建专业设计团队开展设计工作,并按甲方与业主单位签订的项目工程设计合同或类似协议的约定和要求,代表甲方向业主单位提交设计成果,现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团结协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与乙方开展设计合作及设计外包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信守。就双方共同参与2017年项目信息一栏表中的所有项目(详见附件清单)设计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协议第一条合作方案中约定:1、双方分工及责任。甲方负责业务承揽,乙方负责项目承做。具体为,甲方仅负责市场拓展,提供设计资质和合同签订。乙方对外以甲方设计总监名义代表甲方参与项目投标和合同签订,全权负责合同签订后的各项设计工作,包括与业主方沟通、组建团队开展设计等,依据业主方要求对设计成果再修改,直至业主方同意按协议约定付款等。设计合同签订完毕,视为甲方完成了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设计合同约定的其余各项设计义务应由乙方负责完成,并承担无法完成的责任。2、利润分配和费用承担。依据甲方与项目业主方签订的设计协议合同金额为基准,甲乙双方按照甲方70%(甲方在业务拓展中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30%(乙方费用全包干,包括乙方差旅,打图,为完成设计任务所需支付的团队人员工资、各项设计外包费用等)的比例分配。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税费,乙方应承担税费由甲方代扣代缴。当村庄规划设计,乙方按30%分成时候,每村价格低于14000元一个村时,则甲方再按总价给予10%补助。第三条关于乙方借款约定:为不影响项目正常开展,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已累计向乙方提供借款金额共计33.21万元,用于乙方开展项目合作支付各项设计费用等,乙方在此确认,上述金额的借款系个人向甲方的借款,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另行出具借条,甲方同意上述借款为不定期无息借款。第四条利润结算方式约定:甲方在收到项目业主方支付的设计费后30天内,将乙方应得税后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到位一笔,结算一笔。乙方为完成设计任务,雇佣或聘请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概由乙方承担,上述人员与甲方无任何关系。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中约定:甲方可为乙方垫付部分资金,甲方应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应当利润。乙方对外以甲方设计总监名义代表甲方与项目业主方签订工程项目设计合同,应本着谨慎善良专业之业务,确保合同公平,不应出现对甲方显失公平的条款。甲方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后,乙方应做好与项目业主方的对接沟通工作,并独立完成专业设计事项,乙方应向甲方和项目业主方共同保证承接的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若由于乙方设计质量产生的任何纠纷,概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向项目业主方代偿,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六条违约责任:若甲方未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应得设计费给乙方,每迟延一日,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承担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乙方以甲方名义与发包方签订设计合同后,如不能按时按质量完成合同内容或者中途毁约以致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由乙方承担项目业主方索要的全部赔偿金,并应依据事件的危害或影响程度,向甲方支付10万-50万元违约金。乙方应对自己专业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导致甲方被国家主管机关处罚而被取消设计资质,则乙方应直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2017年12月4日、12月31日,***向四川美城公司出具了两张借款,借条载明于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向四川美城公司借款18万元、2017年12月4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向四川美城公司借款15.21万元。
2017年10月26日、10月31日、2018年9月5日、9月18日,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2018年5月14日名称变更为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湘潭县城乡规划设计院就相关设计项目先后共签订四份《合作协议书》,四份协议书对应的合同金额分别为320000元(湘潭县石潭镇新合村、花石镇罗汉村、排头乡回龙桥村、杨嘉桥镇杨嘉桥村村庄规划设计)、327250元(湘潭县杨河组团小城镇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项目规划设计工作)、350000元(湘潭县碧泉现代农业示范园规划项目设计工作)、560000元(湘潭县锦石乡大荷塘村、胜利村、清塘村、文佳村,排头乡排头岭村,青山桥镇松柏村,杨嘉桥镇九江村、铺子岭村村庄规划设计工作),金额合计1557250元。
2018年12月4日,***(乙方)与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甲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1、原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中,杨河组团小城镇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原甲乙合同按业主合同30%给乙方结算,经甲乙协商,乙方同意按包干价38175元结算。(乙方已经知晓甲方和业主方合同价格)。2、原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中,湘潭县碧泉现代农业示范园项目,原甲乙合同按业主合同30%给乙方结算,经甲乙协商乙方同意按3万包干结算。(乙方已经知晓甲方和业主方合同价格)。3、原甲乙方2017合作项目,鉴于甲乙合作做项目,当甲方未收到业主工程款,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要。若甲方收到业主款项除去乙方已借款,甲方按时给乙方结算。2019年1月6日,***向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出具了两张收条,收条上分别载明有:“今收到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关于碧泉潭现代农业示范园项目(湘潭县)的项目款共计3万元整。此项目已结清。”、“今收到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项目杨河组团小城镇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款共计38175元整。此项目已结清。”
关于2017年10月26日、2018年9月18日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与湘潭县城乡规划设计院签订的两份《合作协议书》中合同款项(分别为320000元、560000元)。***称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作及内部承包协议书》的约定,其可分配利润分别为96000元(320000元×30%)、63000元(因***称其对于2018年9月18日的《合作协议书》,其实际承做项目为杨嘉桥镇九江村、铺子岭村,锦石乡文佳村村庄规划设计,合同金额为210000元),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对此无异议。
2018年6月18日,四川美城公司与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乡规划局(现名称为毕节市七星关区自然资源局)分别就毕节市七星关区七个镇的村庄规划设计项目签订了《规划设计合同》(共七份),对应合同金额分别为:470000元(千溪乡村庄规划)、541000元(田坝镇村庄规划)、891000元(朱昌镇村庄规划)、890000元(阴底乡村庄规划)、1140000元(何官屯镇村庄规划)、755000元(水箐镇村庄规划)、865000元(对坡镇村庄规划)。
2017年12月4日,湖南文理学院(乙方)与四川美城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就甲方委托乙方就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部分村庄规划设计项目进行规划设计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1、技术服务的目标:乙方参与甲方负责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部分村庄规划设计—42个村庄的404个村组规划设计工作,有利于甲方完成总项目。2、技术服务的内容:乙方人员张军武等老师带领学生完成项目调研,完成42个村庄的村域总体规划设计、404个村组的谷歌功能布局图和总平面规划图各一张,成果以电子稿形式交付甲方。3、计算服务的方式:项目调研、计算机设计出图。第二条2、技术服务期限:2017年11月20日—2017年12月20日。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209200元。具体如下:每个组制图500元(共404个组,合计202000元),每个行政村调研400元(共调研18个行政村),合计7200元)。费用用于支付乙方设计团队成员的设计劳务费,到贵阳、毕节等地开展资料收集、项目调研与交流研讨所产生的交通费,项目所需的办公用品费,因项目需要对学生专业设计技能进行培训产生的相关费用。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期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第七条双方确定,按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1、乙方提交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提交成果电子文档。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成果的数量、深度和质量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内容要求。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乡规划局上会审核通过,甲方项目负责人复核要求。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2017年12月20日前。第十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乙方指定张军武为乙方项目负责人,乙方项目负责人指定覃永晖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湖南文理学院土木工程学院还出具一份相应的《证明》(“项目负责人(签字)处”还有“张军武”签名),该《证明》对湖南文理学院按照其与四川美城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列明了清单(总计42个村、433个村组),并称以上项目的原承包人***人手有限,经***自愿同意和推荐介绍,四川美城公司将上述项目直接承包给湖南文理学院,以上项目为湖南文理学院独立完成,工程费用四川美城公司已经支付给湖南文理学院。
2017年12月31日,***向四川美城公司出具一份《担保证明》,其上载明:“本人***,因工作忙不过来,现把本人负责的四川美城设计有限公司与七星关区城乡规划局签订的部分规划项目,委托给湖南文理学院。若湖南文理学院所做质量不合格,或出现违约,本人愿意负全责,并愿为此提供担保。”
2018年3月7日,***(乙方)与四川美城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经双方协商同意,原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和***在2017年12月3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作及内部承包协议书作废,以此合同为准。原合同仅限于2017年项目,原2018年3月3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废,以此合同为准。双方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乙方工作岗位为工程设计技术负责人部门经理,(具体工作内容:甲方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设计部门总负责人,负责设计质量,设计人员调配,设计质量监管,员工安全作业监管)工作地点为湖南省湘潭县,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工资标准为8000元/月,乙方保证完成200万规划设计工作量,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后,乙方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向甲方领取奖金;乙方业绩考核:一年度初步考核,甲方按年度(即乙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12个月为一个年度)对乙方进行考核,在乙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甲方给予乙方2.4万年总奖金;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30日(当月工资下一个月发),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2019年1月6日,***(乙方)与四川美城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双方同意解除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签订的劳动合同,甲方愿意支付工资奖金合计15万元,原10个月甲方已经支付乙方8万元,本协议签订甲方再支付余款7万元;乙方独立完成天柱县瓮洞镇16个村、协助完成天柱县渡马镇2个村、白市镇7个村、江东镇5个村的村庄规划;乙方独立完成湘潭县环境卫生规划,梅林桥森里公园专项规划,天易示范区-水竹农民联建房建筑设计项目;湘潭县锦石乡6个村、排头乡7个村、青山桥镇4个村的村庄规划;赫章县哲庄镇10个村、财神镇16个村、铺处乡1个村的村庄规划;若有本合同漏写的规划设计项目,只要是2018年的甲方项目;以上项目差旅打印由甲方负责,差旅甲方承担湘潭天易国际到项目范围区域,超过乙方自己负责,打印承担国家城市规划规定范围内套数,超过因质量原因无故打印由乙方负责;乙方承诺在2019年1月20日前按约定要求完成;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三日内向乙方提前支付工资奖金余款7万元。2019年1月6日,***还向四川美城公司出具了两张收条,收条上分别载明有:“今收到四川美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工资奖金共计15万元整。2018年度已结清。”、“今收到四川美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项目会同县绕城西线安置区规划设计款共计1.5万元整。此项目已结清。”
2019年1月6日,***(乙方)还与四川美城公司(甲方一)、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甲方二)签订一份《补充合同书》,鉴于乙方对双方于2017年12月3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作内部承包协议书中部分项目提出调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湘潭县村委会设计青山桥镇新民村村部设计,河口镇中湾村村部建设项目,湘潭县中小学茶恩茶花小学教师周转房,石潭坝中学食堂,歇马小学教师周转房,石坝中学综合楼,乌石中学综合楼,因业主价格较低可能乙方要亏本设计,经甲乙双方协商以上项目由乙方无偿负责组织人员,汇报,调研,合同签订,发票对接工作对质量负责,以上项目乙方已经借的款项退回甲方,甲方负责本项目差旅打印和乙方组织外聘人员的费用,技术由乙方无偿负责。
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与四川美城公司的负责人“王总”发生了纠纷,***于2019年3月21日向“王总”发送微信:“……我们从此一刀两断……欠条我也不要了,欠的设计费我也不要了,你也别找我要资料或者改图做事什么的,你直接找人重新做,反正贵州这个要重新做。而且,国土局和规划局合并完要做空间规划了,看你这磨叽的性格,可能七星关这事得走“高晖”的老路,得重新做,我也没有精力再做一套。所以,你直接重新找人吧。……”2019年5月15日,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向***发送了《解除通知书》,称***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交付设计成果等义务,目前处于停工状态,经催促后,***告知重新请人设计,导致目前无法及时向项目业主交付设计成果,为减少损失,现书面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作及内部承包协议书》,并通知其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办理相关项目资料等的交接。后***与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作及内部承包协议书》中设计费等事宜发生争议,遂酿成本案纠纷。
另查明,2017年,四川美城公司(设计人)与赫章县生态文明家园建设办公室(发包人1)、赫章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2)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赫章县农村环境整治工程项目(第一期)18个村规划及18个村施工设计,设计费预估3654690元。2018年,四川美城公司(设计人)与赫章县生态文明家园建设办公室(发包人1)、赫章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2)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鉴于在后续开展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加村庄规划各自然村建设规划含自然村规划和居民点建设规划两部分内容(详见附件名单),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合同条款自然村规划和居民点建设规划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增加的自然村村庄规划和居民点建设规划设计合计费用为631万元。2018年5月2日,赫章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四川美城公司支付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18个村的规划设计等费用2281216元,现无证据证明发包人还向四川美城公司支付了相关设计费用。
还查明,毕节市七星关区自然资源局分别于2018年11月20日向四川美城公司支付上述合同中约定的水箐镇村庄规划设计费20万元、何官屯镇村庄规划设计费16万元,于2019年9月24日支付何官屯镇村庄规划设计费45万元,于2020年1月21日支付千溪乡村庄规划设计费47万元,以上合计128万元。2020年4月28日,毕节市七星关区自然资源局向一审法院出具一份《关于四川美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工作进度的情况说明》,称四川美城公司与其签订的七份《规划设计合同》,至合同生效到2019年1月期间,四川美城公司已完成书面汇报规划方案、方案论证会、方案评审会、方案批复,但未向其提供合同中七个乡镇村庄规划全部正式图件和文件,2019年1月至4月未向其提供正式工作成果。
庭审中,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提交银行流水及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四川美城公司向***支付1000857.7元,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向***支付本案设计费91850元,王金华通过微信转账向***支付24533元,四川美城公司代***支付打印费63016元,四川美城公司代***支付团队人员工资85730元,上述款项共计1265986.7元(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称该款项包含3321000元借款和150000元工资及奖金,已在另案中处理,并认可还应当核减王金华2018年3月15日微信转账3900元、四川美城公司2018年4月27日向***支付的20000元、2018年5月8日支付的18550.5元、2018年5月30日支付的19436元以及代付的打印费63016元,以上应核减款项合计607002.5元,剩余款项658984.2元为向***支付或代付的相关费用)。***称王金华向其微信转账的款项不是支付的设计费(详见关于证据15“王总私人微信转账”的说明),四川美城公司向丁勇等人支付的相关费用并非代***支付(详见关于证据15“四川美城代***支付的团队人员工资统计表”的说明),应由四川美城公司自行承担,经核对后,***实际上仅收到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向其支付的与本案相关的款项为745521.8元[详见关于证据15“***个人卡进账统计表(含33.21万元借款和15万元工资奖金)”的说明]。
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提交一份“肖桂林”于2019年3月16日出具的《证明》和收条,证明其于2019年3月16日收到四川美城公司相关项目工程款共计9.1万元(其中湘潭县杨河组团小城镇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因质量问题整改三次4000元,怀化会同绕城西线大桥安置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因质量问题修改三次3000元,凯里公墓设计因质量问题修改一次1000元,湘潭县中小学设计、歇马中心小学设计因成果未完成且有质量问题1万元,毕节市七星关区村庄规划73个村因资料严重欠缺且存在质量问题付73000元,后续还需要修改,可能需要重做)。***称上述证据属于证言范畴,但证人未出庭作证,其身份亦无法核实,故该证据依法应当不予认可。
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还提交一份“吴越”出具的《证明》,证明由于***承包的部分项目工作不合格,吴越负责整改后,四川美城公司支付整改设计费6万元(其中天柱县瓮洞镇16个村1万元、湘潭县环境卫生规划2万元、天易示范区设计1万元、湘潭县碧泉现代农业示范园2万元)。***称并不清楚“吴越”的身份,待证事实无相关证据佐证,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与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作及内部承包协议书》的解除及解除时间问题。虽然四川美城公司与***在2018年3月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载明“原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和***在2017年12月3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作及内部承包协议书作废,以此合同为准”,但双方并未就应付设计费进行结算,之后***在履行《劳动合同书》的同时,亦在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作及内部承包协议书》,故双方实际上并未在2018年3月7日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作及内部承包协议书》,直到双方在后续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向四川美城王金华发送微信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原承包协议的约定,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发送《解除通知书》后,双方才解除合同,故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要求确认与***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作及内部承包协议书》于2019年5月15日解除的诉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要求***返还七星关项目的7份设计合同及赫章县项目合同原件的诉求。因***作为四川美城公司代理人参与七星关项目的7份设计合同的签订等过程,通常情况下上述合同原件由其保管和持有,其向一审法院起诉时亦提交了相关复印件,现***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合同原件已经转交给他人,故一审法院对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要求***返还七星关项目的7份设计合同原件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赫章县项目合同原件,无相关证据证实由***保管和持有,且***起诉时亦未提交完整的合同文本,故一审法院对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该诉求不予支持。另外,关于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要求***返还一台苹果电脑的诉求,因无相关证据证明***占有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的一台苹果电脑,一审法院对该诉求亦不予支持。
三、关于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在本案中应当支付***设计费的金额。根据***与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在《建设工程设计合作及内部承包协议书》的约定以及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与湘潭县城乡规划设计院等业主单位分别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和规划设计合同,在上述合同及协议中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是否应当在本案中向***支付设计费及相应金额,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1、关于2017年10月26日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与湘潭县城乡规划设计院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同金额为320000元,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认可***已经履行内部承包协议的义务,且湘潭县城乡规划设计院已经支付全部合同款,故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应当支付***上述协议的设计费96000元(320000元×30%)。关于2017年10月31日、2018年9月5日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与湘潭县城乡规划设计院分别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虽然合同金额分别为327250元、350000元,但***与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同意分别按38175元、30000元包干结算,不再按30%比例分成,故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应当支付***上述二份协议的设计费为68175元(38175元+3000元)。关于2018年9月18日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与湘潭县城乡规划设计院分别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同金额560000元,有8个村庄的规划设计工作,***称其中3个由其完成,应分配利润63000元(560000元÷8×3×30%),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对此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认可。综上,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应当支付***设计费227175元(96000元+68175元+63000元)。
2、关于2018年6月18日四川美城公司与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乡规划局分别就毕节市七星关区千溪乡村庄规划(合同金额470000元)、田坝镇村庄规划(合同金额541000元)、朱昌镇村庄规划(合同金额891000元)、阴底乡村庄规划(890000元)、何官屯镇村庄规划(合同金额1140000元)签订的五份《规划设计合同》。根据四川美城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四川美城公司与湖南文理学院于2017年11月26日签订一份《技术服务合同》,四川美城公司已将千溪乡村庄规划、田坝镇村庄规划、朱昌镇村庄规划、阴底乡村庄规划全部委托给湖南文理学院完成,将何官屯镇18个村庄规划中的9个村的规划委托给湖南文理学院完成,***亦向四川美城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担保证明》,表明自己因工作忙不过来,将毕节市七星关区部分规划项目委托给湖南文理学院,并愿意为此提供担保,并且湖南文理学院土木建筑工程学院亦出具一份《证明》,证实上述项目系湖南文理学院独立完成,工程费用四川美城公司已经支付给湖南文理学院,故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千溪乡村庄规划、田坝镇村庄规划、朱昌镇村庄规划、阴底乡村庄规划,四川美城公司无须再支付***设计费,关于何官屯镇18个村庄规划其中9个村庄规划已委托给湖南文理学院完成,无须支付***设计费。但何官屯镇另外9个村庄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该9个村与之前9个村村庄规划设计的工作量有实质差别,且未分别约定合同金额,一审法院酌情确定9个村各占合同金额1140000元的50%即570000元。关于***完成另外9个村庄的规划设计成果及工作进度,一审法院根据毕节市七星关区自然资源局向一审法院出具的《关于四川美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工作进度的情况说明》及***的履约情况,酌情确定***已完成80%的工作成果。若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乡规划局已经支付四川美城公司全部合同款1140000元,四川美城公司应支付***设计费为136800元(570000元×30%×80%)。但根据一审法院调查取证情况,目前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乡规划局实际仅支付四川美城公司何官屯镇村庄规划设计合同款610000元,因无法区分是哪些村庄的款项,视为该9个村与之前9个村均为305000元,故按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四川美城公司目前仅应支付***73200元(305000元×30%×80%)。
3、关于2018年6月18日四川美城公司与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乡规划局分别就毕节市七星关区水箐镇村庄规划(合同金额755000元)、对坡镇村庄规划(合同金额865000元)签订的二份《规划设计合同》。该二份《规划设计合同》中涉及的村庄规划由***负责设计,关于***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及工作进度,同理,如前所述,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已完成80%的工作成果。若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乡规划局已经支付四川美城公司全部合同款1620000元,四川美城公司应支付***的设计费为388800元(1620000元×30%×80%)。但根据一审法院调查取证情况,目前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乡规划局实际仅支付四川美城公司水箐镇村庄规划合同款200000元,故按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四川美城公司目前仅应支付***48000元(200000元×30%×80%)。
4、关于四川美城公司与赫章县生态文明家园建设办公室、赫章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因该合同中涉及的村庄规划及施工设计并未包含在***与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作及内部承包协议书》范围之内,2018年5月2日,赫章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四川美城公司支付的2281216元款项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费用,故四川美城公司不应据此向***支付设计费。另外,关于四川美城公司与赫章县生态文明家园建设办公室、赫章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中相关项目虽包含在《建设工程设计合作及内部承包协议书》中,但根据一审法院调查取证情况,发包人尚未向四川美城公司支付合同款项,未达到内部承包协议书中约定的付款条件,若***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待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时,***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应当支付***设计费为227175元。四川美城公司应向***支付的设计费金额分两种情况:一是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乡规划局已经全部支付合同款项的情况下,四川美城公司应支付***的设计费共计525600元(136800元+388800元);二是根据目前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乡规划局的付款情况和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四川美城公司目前仅应支付***设计费共计121200元(73200元+48000元)。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均系***的合同相对人,均有共同付款的义务。
四、关于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已经支付***本案设计费的金额,一审法院根据其提交的银行流水及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双方对款项的说明等证据材料逐一分析如下:
1、关于2017年9月6日至2019年1月6日期间四川美城公司共计向***支付1000857.7元。
其中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12月29日共计318300元,四川美城公司自称系其他法院正在审理的与***借款纠纷中涉及的款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川美城公司已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关于返还借款33.21万元的反诉请求,故该318300元款项在本案中不能抵扣应付***的设计费。
其中2018年3月31日、4月30日、5月30日、7月2日、8月1日、9月1日、10月1日、10月29日、12月3日及2019年1月6日向***支付共计142000元,四川美城公司自称系向***支付的工资和奖金,已另行提起劳动仲裁,故该142000元款项在本案中亦不能抵扣应付***的设计费。
对***其他有异议的款项分析如下:2018年1月15日1300元,属于西安包裹费用,与本案项目无关。2018年1月15日7000元系湘潭农业评审费,应由四川美城公司自行承担。2018年3月9日5000元、3月17日10573元、3月26日10000元,***举证证明上述5000元、10000元系用于支付“湘潭县中小学设计”项目中外聘人员的费用,3月17日10573元中9058元系代公司支付房租的费用,1515元用于支付“湘潭县中小学设计”的打印费,根据内部承包协议以及2019年1月6日《补充合同书》的约定,该费用应由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自行承担。2018年4月27日20000元,***举证证明系天柱县村规调研费,与本案无关,四川美城公司予以认可。2018年5月8日25000元、5月30日22848元、27000元、8月3日10000元、8月18日3000元、10月28日1891.5元、10月29日598.4元,***均提交相关证明上述款项均与本案争议无关,一审法院予以认可。以上款项合计119210.9元,均不应抵扣应付***的设计费。
对于2018年5月9日“赫章设计费”25000元、9月7日“2017会同合同备用金”3000元、10月14日“2018赫章白果镇打印”3726.7元以及2019年1月6日“会同县绕城设计费”15000元,***虽未提出异议,但因赫章项目须另行主张权利,会同县项目款项已经结清,***在本案中未主张,一审法院亦未计入应付款项中,故上述款项合计46726.7元亦不应抵扣应付***的设计费。
其余款项共计374620.1元(1000857.7元-318300元-142000元-119210.9元-46726.7元),双方均无异议,可认定为系四川美城公司支付给***在本案中的设计费。
2、关于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24日、12月6日、2019年1月6日、1月28日分别向***支付的43200元、30000元、38175元、23675元,合计135050元。其中2018年1月24日43200元,***提交证据证明系衡阳村规设计费,与本案争议无关,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亦未主张系本案已付的设计费。关于2019年1月28日23675元打印费,因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系代***支付的打印费,故在本案中不能抵扣应付***的设计费。另外2018年12月6日30000元、2019年1月6日38175元,合计68175元,系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支付给***在本案中的设计费,双方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认可。
3、关于2017年8月17日至2018年5月9日期间王金华微信转账支付给***的24533元。其中2017年8月17日至2017年11月21日期间的款项共计14633元,四川美城公司自称系其他法院正在审理的与***借款纠纷中涉及的款项,同理,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不再处理,故该款项在本案中不能抵扣应付***设计费。关于2018年3月15日支付的3900元,***举证证明系代其买酒的费用,四川美城公司予以认可,故该3900元亦不能抵扣应付***设计费。关于2018年5月9日支付3000元,***举证证明系为去赫章调研支付的高铁票,因属于赫章项目中的相关费用,如前所述,赫章项目尚未达到付款条件,当事人在另行主张权利时再处理,在本案中不宜抵扣应付***的设计费。
4、关于四川美城公司2018年7月2日、11月26日支付的打印费63106元,四川美城公司予以认可,称可以抵扣***应退还的设计费,表明四川美城公司认可上述打印费由其自行承担,故上述打印费不能抵扣四川美城公司应付给***的设计费。
5、关于四川美城公司主张代***支付的团队人员工资共计85730元。其中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4月22日四川美城公司向丁勇等人支付设计费或工资共计28600元,2018年6月29日向曾小强、欧阳欢共计支付1200元,以及2018年7月27日向冯媛媛等3人共计支付12000元,因四川美城公司并未能举证证明丁勇等人系***团队人员并代***支付与本案相关款项,故一审法院认为上述款项不能抵扣应付***的设计费。2018年5月21日四川美城公司向余文康等人支付设计费共计11700元以及2018年6月2日支付郑智文5000元、2018年6月5日支付何敏10000元、2018年7月23日、7月24日支付刘海翠5250元、6000元,***举证证明上述款项用于天柱县或赫章县村规调研,因天柱县项目与本案无关,赫章县项目需另行主张权利,故上述款项亦不能抵扣应付***设计费。2018年7月5日向罗侃支付500元,系湘潭县歇马小学改图费,虽与本案相关,但根据2019年1月6日《补充合同书》的约定,应由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承担,故该款项亦不能抵扣应付***设计费。关于2018年6月4日向颜用武等5人支付的3340元以及2018年7月31日向刘海翠支付的4540元,合计7880元,从付款备注情况来看以及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来看,与本案相关,可认为系代***支付的款项,可抵扣应付***设计费。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确认上述款项中共计450675.1元(374620.1元+68175元+7880元)系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支付给***的本案设计费。
6、关于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在本案中是否还应当支付***设计费。如前所述,虽然已到付款期限及时间节点的应付款项仅为348375元(227175元+121200元),但若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乡规划局已付清全部合同款项,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应支付给***的款项为752775元(227175元+525600元)。一审法院考虑到双方已经解除合作,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对于上述未到付款节点及期限的款项,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应提前支付给***,故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在本案中还应支付***设计费302099.9元(752775元-450675.1元),其要求***退还超额支付款项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7、关于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要求***赔偿2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9.1万元损失的诉求。如前所述,***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原内部承包协议,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辩称受胁迫解除合同,无充分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认可。关于违约损失,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提交一份“肖桂林”出具的《证明》、收条以及“吴越”出具的《证明》,分别证明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支付相关项目整改费用9.1万元和6万元,因“肖桂林”、“吴越”未出庭作证,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且上述《证明》及收条的内容亦无相关证据佐证,一审法院对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主张的违约损失均不予认可。关于违约金,一审法院根据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以及解除合同对四川美城公司、福建超平第三分公司的影响程度,酌情确定100000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与四川美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作及内部承包协议书》;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四川美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2018年6月18日其与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乡规划局签订的(编号分别为:七星村规2018005、2018006、2018007、2018008、2018009、2018010、2018011)七份《规划设计合同》原件;三、四川美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设计费302099.9元;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美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违约金100000元;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四川美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15737元,由***承担,反诉受理费7196元,由四川美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新证据如下:证据1、赫章县扶贫开发财务数据2页,拟证明赫章县还没有支付设计款。但是原因不是项目未启动,是因为财政没有钱导致的。证据2、七星关区财务资料5页。证明七星关区项目中七个镇的设计费除了阴底乡已经在一审后陆续付款并支付完毕之外,不存在四川美城公司所说的此后还有项目成果原件未提交、项目图纸需修改的情况,款项都已付清。证据3,赫章县自然资源局调查令回复材料25页,拟证明赫章县项目已经启动,并已有评审意见。证据4、七星关区自然资源局调查令回复材料9页,拟证明七星关区项目已经达到政府批复的程度,完工量应当按照100%来认定。证据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两张,拟证明湖南文理学院合同签订时间与工作开展情况,证明湖南文理学院是与***存在雇佣关系,系***的团队,而非独立与四川美城公司等就七星关区项目进行合作的独立承包方。
被上诉人四川美城公司与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共同质证认为:1.对证据一的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支付申请表2页,这个付款与***没有任何关系,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的上诉人的承包范围只包括双平乡和白果镇,***承包项目没有实际履行,也未支付任何款项。该份2017年与赫章县生态文明家园建设办公室,扶贫办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份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时***尚未入职,该款项支付与***没有任何关系。就该事实一审判决书15页和21、22页均已查实。2.对证据二不予认可,一审判决书26页第一段认定已就甲方完毕结算付给了上诉人。3.对证据三的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白果街道、辅处乡、双坪乡、水塘堡乡等评审意见出具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而上诉人与我方签订内部协议的时间为12月31日,这些项目的评审结果与上诉人均无关系。上述项目完工时上诉人都没入职。哲庄镇不属于公司与上诉人内部承包项目。我公司与赫章县签过两个合同,上诉人做的其中的增补项目,所以没有支付。4.对证据四的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依据一审判决上诉人离职时间为2018年年底,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9年1月6日,毕节市资源局发送整改通知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上述证据足以证明直到***离职的时候工作成果也未被政府认可。5.对证据五,三性均不认可。
对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该项目与上诉人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该款项虽然已经实际结算完毕,但是财务资料无法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三,本院予以认可,但是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于证据四,对证据四的证明内容本院予以认可,但是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该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全部完成工作量。对于证据五,无法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被上诉人四川美城公司与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共同提交新证据如下:1.证据一《通知》1页,拟证明***负责完成的设计项目质量不合格,且没有提交最终工作成果,后续需要重做修改和完善,需要花费修改费用。2.《规划设计合同》4页,拟证明因为***的设计质量不合格,按照毕节市七星关自然资源局的要求,美城公司又聘请第三方另行提供改图服务,为此花费93.1万元。3.证据三:证据名称:两张《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两页,拟证明美城公司为了按照毕节七星关区自然资源局要求完成设计任务,向第三方明鹏工程勘察设计室又支付了累计457000元改图费用,改图费用确实发生。
上诉人***质证认为:1.对证据一的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无法证明***提交的规划设计成果质量有问题,只是证明名单上的某些村庄还需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完善。且二审调查令回执材料也已经明确,七星关区自然资源局已经在审核完毕***提交的成果材料之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四川美城公司支付了尾款。因此***提交的规划设计成果实际上是得到认可的。2.对证据二的三性均有异议。规划合同的签订主体明鹏工作室不具备城乡规划能力,其实际控制人与美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其次该合同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也无任何材料佐证合同已经得到履行。最后,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向七星关区自然资源局提交过工作成果。3.对证据三的三性均有异议。电子回执单的付款时间分别为2021年1月26日以及2021年3月5日,金额分别为20万、20.7万,与合同约定的支付约定无法对应,该份证据也没有明鹏工作室已经在某个时间点完成了何种工作、达成了多大的工作量的相关佐证证据材料。以上,上诉人合理怀疑上述发生在本案一审判决(2020年10月5日)后的规划设计合同以及付款凭证都是被上诉人为主张产生违约损失制作出来的证据。
对被上诉提交三份的证据,能够达到窦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是否应当返还七星关项目的7份设计合同及赫章县项目合同原件;2、一审法院对2018年6月18日四川美城公司与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乡规划局分别就毕节市七星关区千溪乡村庄规划设计费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3、一审法院对赫章县项目设计费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4、***是否应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第二条本协议与甲方与项目业主方签订的设计合同的关系中第2条约定“甲方与项目业主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中的技术要求及服务要求同样适用于乙方,乙方代表甲方参与项目招标,并代表甲方与项目业主方签订设计合同”,而经一审查明因***作为四川美城公司代理人参与七星关项目的7份设计合同的签订等过程,该合同原件理应保留由其保管和持有,其向一审法院起诉时亦提交了相关复印件,现***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合同原件已经交由被上诉人公司保存,故一审法院判决***返还七星关项目的7份设计合同原件正确,对***的此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关于七星关项目,根据四川美城公司与湖南文理学院于2017年11月26日签订一份《技术服务合同》,四川美城公司案涉18个村庄规划中的9个村的规划委托给湖南文理学院完成,***亦向四川美城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担保证明》,表明自己因工作忙不过来,将毕节市七星关区部分规划项目委托给湖南文理学院,并愿意为此提供担保,并且湖南文理学院土木建筑工程学院亦出具一份《证明》,证实上述项目系湖南文理学院独立完成,工程费用四川美城公司已经支付给湖南文理学院,***认为,该案涉项目与其存在关系,但是未提交确切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认定,该案涉9个村庄规划已委托给湖南文理学院完成,无须支付***设计费正确,应予维持。即***独立完成项目仅有水菁镇与对坡镇,一审法院根据毕节市七星关区自然资源局向一审法院出具的《关于四川美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工作进度的情况说明》及***的履约情况,酌情确定***已完成80%的工作成果正确,根据二审中调查取证情况,上述项目虽然已经进入评审环节,一审法院根据***的实际情况为减少诉累业已判决被上诉人提前支付了未结算款项,判决并不当。***如果认为被上诉人承包给湖南文理学院的中包含其工作成果,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应当向湖南文理学院主张权利。
关于争议焦点三:对于赫章项目,根据二审调取的证据载明,其中白果街道办、结构乡、辅处乡、双坪乡、水塘堡乡规划评审意见落款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不能证明上述项目跟其具有关联性,而财神镇、哲庄镇两个项目并不在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所约定范围之内,且根据***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该争议项目并未实际付款,本案未达到《内部承包协议》所约定的付款条件,一审法院认定***可待付款条件成就时另行主张权利正确,应予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根据毕节市七星关区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交的规划工作进度的情况说明,至2018年底,被上诉人四川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交了初步成果电子档案,2020年提交了一半文本成果纸质档及修改完善后的全部矢量成果电子档,2021年提交了修改完善后的文本成果电子档,还未提交修改完善后的文本成果纸质档。该证据载明,直至2020年该项目并未实际完成,而***与在被上诉人公司离职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该证据能够证明,***并未按照双方《内部承包协议》完成工作成果,理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37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柳江**
审判员  姚贤辅
审判员  符建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