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美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1民初756号 起诉人:四川美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号2A栋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023年7月7日,本院收到四川美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起诉人四川美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要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对第一被告喀什广城金通物流有限公司欠付原告776,476.2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保险费、保全费由四个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喀什广城金通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经疏附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一被告喀什广城金通物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776,476.2元的债务无法履行。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在经营喀什广城金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存在公私财产混同及为了逃避债务而抽逃出资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利益,现原告特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起诉至贵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四川美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在起诉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由本院作出的(2021)新3121民初2号判决书执行阶段,起诉人已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并由本院作出(2023)新3121执异8号裁定书予以处理。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故本案属于重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美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