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民终7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高新区卫固镇傅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清溪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港燃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2民初26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费长城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彭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