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殊钢有限公司、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2民初2012号

原告:****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平安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7343441444。

法定代表人:王雪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风帆,男,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兴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超,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兴隆县。

被告: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清溪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0112129G(2/3)。

法定代表人:郑光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殊钢有限公司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裁定驳回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特殊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殊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建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可心

书 记 员 孙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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