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2民初2012号
原告:****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平安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7343441444。
法定代表人:王雪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风帆,男,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兴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超,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兴隆县。
被告: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清溪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0112129G(2/3)。
法定代表人:郑光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殊钢有限公司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裁定驳回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特殊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殊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建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可心
书 记 员 孙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