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3执1169号
申请执行人: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清溪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011212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港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固镇傅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3196183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仲裁委员会(2021)淄仲裁字第297号裁决,向被执行人***港燃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港燃气有限公司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港燃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港燃气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港燃气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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