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2921执保19号
申请人: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胡宪法,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内2921民初25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500000元。查封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云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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