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执1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清溪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0112129G。
法定代表人:郑光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固镇傅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31961834。
法定代表人:陈成刚,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淄仲裁字第297号裁决。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标的4097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情况及查明的事实如下:
1、自2021年12月13日起,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2021年12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签收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关的财产线索。
3、2021年12月30日,本院分别到有关协助机关调查被执行人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股权及车辆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9)淄博高新区不动产第0××9号]已被有关法院因多案查封或轮候查封,本案系轮侯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4、本院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并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5件,其中3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5、2022年1月2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该公司已无经营,未发现被执行人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6、2022年2月16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征询是否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财产,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表示,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097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玉赅
审判员  郭东辉
审判员  姜修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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