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泰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与西安泰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24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西安泰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泰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13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泰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光华路支行有可供执行的存款,遂作出(2017)陕0113执2453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65867.5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其中案款64992.5元,执行费875元。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64992.5元,已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